内蒙古蒙古学百科全书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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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蒙古学百科全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内蒙古百科全书的编纂、翻译、出版、和修订、增补等后续工作提供资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北辅路3公里处蒙古学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楼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业务范围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政府拨款和热心支持蒙古学百科全书编纂出版事业的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捐赠;
(二)负责蒙古学百科全书发行工作;

(三)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会的募捐款及其他收入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经验和能力;
(四)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全体理事参加的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必须召开。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议决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下面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订;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清算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设置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失的,同意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形成。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所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对基金会发生的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基金会各机构负责人提出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
(一)政府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蒙古学百科全书发行收入;
(四)投资项目的效益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蒙古学百科全书的编纂、出版;
(二)蒙古学百科全书的修订、再版;
(三)蒙古学百科全书的翻译、出版;
(四)蒙古学百科全书未尽事宜的后续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
(一)向区直有关单位募集捐助;
(二)向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旗县区政府募集捐助;
(三)向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成员省区募集捐助;
(四)向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募集捐助;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团体、单位、个人自愿捐助。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不含基金会的开办经费)。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全书》的成品书卷)。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资助内蒙古自治区蒙古学科研单位。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蒙古学百科全书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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