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21号)和《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的要求,开放与关闭口岸须报送下列材料:口岸开放可行性研究报告、口岸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统计、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材料;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2、办事程序: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内蒙古军区后,报国务院批准,抄送海关总署、总参谋部。 3、办事时限:口岸办提出意见,商内蒙古军区、边防总队、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部门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3个工作日。 4、违规责任:对违规操作,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口岸办 联系电话:0471-696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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