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指南: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 2001年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进口机电产品须提供以下文件材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进口旧机电产品,按《内蒙古自治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申报程序》办理。 2、办事程序: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有关材料,根据进口机电产品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手续。 3、办事时限: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厅领导审核,10个工作日。 4、违规责任: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措施: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