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依法、准确、及时、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此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含信息中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资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指定1名成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2.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办理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组织维护和更新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八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委保密委员会承担委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必须通过保密审查,方可公开,具体事宜由委保密办承办。
第十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包括:
1.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是:
1.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委保密办对处室提交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必要时可请示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4.委保密委员会分管领导批准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委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三)自治区国资国企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自治区国资国企领域的人事任免信息;
(六)国资监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自治区国资国企领域涉及扶贫、教育、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自治区国资国企领域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内蒙古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为委发布政府信息主渠道,国资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杂志、微信、微博、电子信息屏等方式为委发布政府信息辅助渠道。
第十六条 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流程(20个工作日内全部处理完毕)
1.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通过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或者其它方式逐级审批成文,确定是否公开。
2.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在成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委保密委员会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反馈处室。
3.通过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在通过审查当日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
4.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做好登记,于4个工作日内转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并提交审核,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布。
5.如因信息发布错误需撤换公开信息的,由责任处室负责协调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及时撤换,造成较大影响的,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
第十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处室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及时的处室,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1.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6.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提出申请。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内蒙古国资委门户网站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填写提交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国资委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处理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申请事项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资委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或更改的全部内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委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给予申请人相应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在委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核处理流程(20个工作日内全部处理完毕)
1.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分拨给相应处室。
2.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回复内容,并报委保密委员审查。
3.保密委员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相关处室。
4.处室在通过保密审查当日将回复内容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
5.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做好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如需在内蒙古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回复,于保密审查结束当日转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并提交审核,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于1个工作内审核完毕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 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六章 发布协调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主动发布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处室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处室负责公开。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牵头负责的处室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处室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处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处室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不同处室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由相关处室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如其它单位对已发布信息的内容或公开渠道产生质疑时,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决,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4.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因信息发布错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7.做出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非常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形作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协调。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
1.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能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将应公开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前能否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3.政府信息公开前,是否按要求严格校对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无误。
4.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计分办法
考核分数计入年度信息工作考评体系。
1.公开的公文信息与签发文件不一致的,扣10分。
2.出现1次信息泄密事件的扣20分。
3.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依申请公开的扣10分。
4.公开信息审核不严,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分。
5.按时限、规定每回复1条依申请公开信息加5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条加1分。
第九章 统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七条 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委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