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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6]354号
成文日期 2006-10-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6]354号
成文日期 2006-10-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2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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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内蒙古地震局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特殊时期戒备

  7.4 应对毗邻震灾

  8.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9.附则

  9.1 制定、修订与解释

  9.2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或与邻省(区、市)交界区域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自治区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内蒙古地震局负责同志

              内蒙古军区负责同志

              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同志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同志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同志

  成        员: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经济委员会、交通厅、商务厅、国家安全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水利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内蒙古日报社,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分管领导。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派出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地震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分析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和国际联络组。

  2.2 内蒙古地震局

  内蒙古地震局作为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本级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作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各级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内蒙古地震局网络信息中心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检测和存储;内蒙古地震局监测预报研究中心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并视震情及时与中国地震局和邻省(区、市)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3.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内蒙古地震局依据震情跟踪监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内蒙古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地震局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报,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不等的防震、抗震演习。

  3.3 预警支持系统

  内蒙古地震局地震安全监测信息中心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负责通过全国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国家数字地震台网、中国地壳运动观测网络中心共享全国的前兆、测震及地壳运动监测数据。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Ⅱ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内蒙古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自治区内震级≥4.0级的地震,内蒙古地震局地震安全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在震后20分钟内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初报地震参数。

  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内蒙古地震局地震安全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初报地震参数,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 内蒙古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盟市地震部门;内蒙古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内蒙古地震局报告,经内蒙古地震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有关盟市、旗县(市、区)地震部门和地震灾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自治区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地震灾情,及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内蒙古地震局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等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1.1 灾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4.1.2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向震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内蒙古军区;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4.1.3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内蒙古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内蒙古地震局履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调派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二、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四、组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五、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援助。

  六、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求实施跨省(区、市)、盟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七、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  Ⅲ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内蒙古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1 灾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报送内蒙古地震局;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2 内蒙古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内蒙古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内蒙古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4.4.3  Ⅳ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内蒙古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1 灾区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旗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逐级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内蒙古地震局;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2 内蒙古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内蒙古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内蒙古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内蒙古地震局协调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的搜救工作,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内蒙古军区迅速调派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内蒙古总队迅速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开展灾区疫情防疫。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抗震救灾: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制定包括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等内容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内蒙古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灾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开展对灾区的捐助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内蒙古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5.3 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的监管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内蒙古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各级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应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

灾区所在盟市地震紧急救援分队

邻近盟市地震紧急救援分队

邻省(区、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区、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区、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盟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内蒙古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及邻省(区、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区、市)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自治区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盟市级及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大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内蒙古总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军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8 物资保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

  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依法在全区范围内发布救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6.2.13 涉外事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旅游局、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做特殊处理,海关部门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可直接飞往灾区,在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2.14 气象保障

  内蒙古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同时做好各主要交通干线的气象保障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内蒙古地震局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盟市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自治区、盟市地震应急后备专家队伍以及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评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4.2 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4.3 演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6.5.1 监督检查

  由内蒙古地震局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6.5.2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内蒙古地震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自治区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自治区内的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自治区内的小城市和苏木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内蒙古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境内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出现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我区境内避难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由国务院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自治区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9.附则

  9.1 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内蒙古地震局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内蒙古地震局负责解释。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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