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新闻出版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62号 |
成文日期 | 1997-09-1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62号 |
成文日期 | 1997-09-1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出版和印刷业管理工作中部门职权划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为主管全区出版活动和印刷业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出版活动和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各盟市、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和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
二、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统一负责全区出版物中音像出版物的审批及对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各盟市、旗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三、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负责全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盟市、旗县轻工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出版活动和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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