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6]161号 |
成文日期 | 2006-05-1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6]161号 |
成文日期 | 2006-05-1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自行出台津贴、补贴政策。
二、各地自行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地因擅自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造成同一地区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矛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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