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6〕11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6〕11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2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项)
201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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