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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60号
成文日期 2016-11-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60号
成文日期 2016-11-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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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

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公众账号管理,加快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推进依法治区规划及2016年工作安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校、人民团体和中央驻区单位开通的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政务公众账号,是指上述单位以机构、组织、团体等名义认证、注册的即时通信工具官方账号。

  第三条 鼓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注册、开通政务公众账号,不断完善便民服务功能,拓宽政务信息传播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政务公众账号提升形象、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第二章  责任主体、注册备案

  第四条 政务公众账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务公众账号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各盟市、旗县(市、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众账号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公众账号的第一责任人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先审后发制度,实时接收上级部门和本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要求,确保信息发布准确、账号安全,坚决杜绝政务公众账号传播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稳定、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等有害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众账号应当以本单位机构代码证等有效信息注册认证,按照《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注册名称应规范、简洁、直观;头像应当文明、鲜明、端庄;“介绍资料”应包括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众账号主体单位要向本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

  (一)政务公众账号基本信息,如:名称、账号(ID)、头像、认证信息、账号简介、账号类别、联系方式、主办单位等。

  (二)政务公众账号运营情况,如:发布信息类别、频次、数量、平均阅读量、粉丝数量等。

  (三)政务公众账号功能开发,如:开办哪些频道、有哪些子栏目、具备哪些功能、各栏目访问量和使用情况等。

  (四)政务公众账号人员信息,如:第一责任人、运营团队、维护人员等的基本信息。

  政务公众账号发生开通、变更、注销、基本信息更新等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主体单位要向本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每半年向上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送一次备案更新情况。

  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建立政务公众账号备案动态电子档案,定期巡查、考核,确保备案信息准确、真实,将政务公众账号备案情况纳入政务微信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章 信息发布、便民服务

  第八条 政务公众账号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流价值,传播正能量。稳妥发布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舆情危机。自觉传播权威主流声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政务公众账号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传播和发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等有害信息,不得发布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权威渠道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利用政务公众账号开展商业营销等与自身职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 鼓励政务公众账号开展便民服务,特别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开办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交流学习等综合性业务,增强互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政务公众账号所属单位应强化账号管理和技术建设,制定部门内部账号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及时发现、主动处置政务公众账号中有害、不良和低俗信息,规范重要信息发布流程,针对网上舆论热点、突发事件等,制定信息发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本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宣传管理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务公众账号开通、运营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针对政务公众账号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等功能,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定期通报;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政务公众账号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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