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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5〕155号
成文日期 1995-10-1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5〕155号
成文日期 1995-10-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等四部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10-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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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风办、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 

纠风办、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 

(1995年8月15日) 

  为了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治理我区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不正之风,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4〕1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 公安部门的交通警察可以在公路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流动巡逻执勤;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二、 公安部门设置的巡逻执勤,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 

  三、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时,除发现有明显违章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交通警察在执勤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警号(胸牌)和臂章,证件要齐全,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四、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明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作人员(包括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对撤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票或少开票等乱收费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凡全部由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民公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等办法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站卡,必须坚决撤销。今后再发现非法设置站卡、乱收费、乱罚款,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并处以一至三倍罚款,同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六、冒充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擅自邀约他人或代其他部门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要从重处理;无业人员在公路上拦车收费、罚款的视为车匪路霸,交司法机关惩处。 

  七、如发现有疫情等特殊情况,急需在公路上临时设卡控制的,必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收费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否则一律按非法设卡处理。 

  八、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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