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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5〕173号
成文日期 1995-11-2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5〕173号
成文日期 1995-11-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财政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1995-11-2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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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委、办、厅、局:

  苏木乡镇(以下简称乡)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自治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乡财政资金的重要任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抓好乡财政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增强自治区的财政实力,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确保我区到本世纪末两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级财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区于1983年开始进行乡级财政试点工作,并在全区逐步推开。十多年来,经过各级各地的共同努力,我区乡级财政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乡级财政的建立和发展,对调动乡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现在我区乡级财政总体上还很薄弱,收支规模在旗县财政中所占的比重还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少乡还是“花钱向上要,办事打报告”。要改变这种局面,还需要加倍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乡级财政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把加强乡级财政工作,不断提高乡级财政实力,作为实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基础环节之一。把加快乡财政建设和发展,作为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扭转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乡财政各项指标的考核,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乡财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乡财政进档达标上水平。

  搞好乡级财政建设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突出强调农牧业的基础地位,并且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支持、促进农牧业的发展。我区也始终把农牧业摆在整个经济工作的首位,近年来,通过全区上下的努力,农牧业生产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农牧业连年丰收,综合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这为乡级财政提供了稳定的基础财源。二是我区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制定了扶持政策,加大了工作力度,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正在大大加快,这将为乡级财政提供新的财源。三是分税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为在体制上理顺县乡分配关系创造了条件。四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各地在乡级财政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今年召开的全区乡级财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进一步规划了全区乡级财政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促进全区乡级财政建设尽快登上新台阶。

  二、 进一步完善乡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乡财政建设的核心,是保证乡财政行使职能的重要内容。合理确定乡财政管理体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调动乡级政府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要求,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赋予乡政府必要的财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二是从各地区、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个模式和“一刀切”,凡适合于乡政府组织管理的收入和支出,原则上都应划归乡政府组织管理;三是乡财政管理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乡政府统筹规划,长期打算,合理安排。

  各盟市要积极指导旗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定,使乡财政管理体制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乡财政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运行机制。

  近几年来,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组建了街道财政,为扩大街道组织参与管理公共财政事务的权限,调动其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 积极培植乡级财源,增强乡镇财政发展的后续能力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根据税制改革和分税制体制下收入结构的变化情况,重新认识地方优势,调整产业发展重点及产品结构,确定新的财源增长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经济,增加乡级财政收入。

  要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牧业,努力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通过增加对农牧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积极鼓励各苏木乡镇发展多种经营,优化农村牧区产业结构,不断扩大生产领域,拓宽财源。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项收入的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征管手段,强化征管力度,使农牧业增产增收的效果真正反映到增加财政收入上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培植财源的重点,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点,积极支持乡级财源建设,特别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技术上的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设立扶持乡级财源建设发展基金,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要在努力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宽松政策环境的同时,积极帮助乡镇企业抓好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使乡镇企业更有效地利用当地资源,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入产出比例。

  要下力量抓好乡镇第三产业的发展,按照集体、个体、私营经济一齐上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培植乡镇群体财源。要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同时,促进农、工、商、服、运、建等各业的健康发展。

  为组织和加强乡级财源建设,推动全区乡级财政收入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乡财政建设发展规划,并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签定目标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相应的奖励政策。

  四、 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级国库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关于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乡级国库的组织建设工作。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凡条件成熟的乡都要建立国库,条件暂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力争到1997年使全区建立乡级国库的数量占全部苏木乡镇的比例由1994年的不到40%提高到70%以上,到2000年提高到90%以上。

  各级人民银行要把开展乡级国库业务作为份内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乡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专业银行配备专人从事国库业务的核算管理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认真加以解决。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乡级国库的管理,防止重建轻管的倾向,做到建立一个、管好一个。旗县财政、国库和有关专业银行要加强对乡级国库工作的指导、检查,帮助乡级国库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核算水平。

  五、 切实加强乡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管理,拓宽乡级财政理财领域

  乡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要全部纳入乡级财政实行统筹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确定的预算外、自筹资金收支范围,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项收费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及使用审批程序,统一管理好乡预算内外(包括乡自筹、统筹)资金,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发挥乡级财政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对乡预算外和自筹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自筹资金要及时交存财政所,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原则。收支调整要报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乡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力争用1至2年的时间,使乡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六、 妥善解决乡级财政机构及人员编制问题,不断提高乡财政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乡级财政机构的设置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有利于强化乡级财政职能,稳定乡级财政机构和干部队伍,也要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理顺乡财税关系,降低征税成本。

  乡级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要从有利于乡政府对乡级财税工作的统一领导,从有利于乡镇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出发。除少数经济发展比较快、地税征管任务重、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乡镇可根据需要单设税务所外,多数乡镇都应采取财税合一形式,实行乡镇统一领导,上级财政、地税部门分别进行业务管理的体制。

  乡财政人员要根据各乡财政(税)所的工作需要和业务量的大小来配备。目前乡财政有国家正式编制的职工不到3,500人,另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仍属临时招聘人员,在财税改革逐步深化,乡财政职能日益加强的形势下,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乡财政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稳定乡财政干部队伍和提高乡财政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此自治区政府决定,全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批乡级财政人员编制,编制内新增人员主要从分流乡本级机关或旗县级机关的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各级财政、编委和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计划,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乡级财政人员的增编问题。

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要结合新税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库业务及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改革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现有财、税、库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使乡财、税、库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使他们能够真正适应乡级财政建设任务的需要。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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