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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8〕3号
成文日期 1998-01-0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8〕3号
成文日期 1998-01-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1-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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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将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近年来,我区的农牧业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年粮食产量稳定在250亿斤以上,牲畜头数已突破7000万头(只)大关,以农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产业链条不断向纵深发展,农牧业产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以供销社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将分散经营的农牧民组织起来,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面向市场,提高农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转化能力,加速农牧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供销社具有联结城乡的优势,是广大农牧民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它具有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共同体的基础,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农村牧区商品经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村牧区经济两个转变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发展专业合作社要以供销社为依托

    为农业、农村、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是供销社的首要任务。几十年来,我区供销社立足农村牧区,坚持为“三农”服务,已形成了覆盖全区,辐射全国的经营服务网络,在提高农畜产品商品率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方面,发挥着其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可代替的作用。各级供销社要有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深化改革,发挥优势,通过大力兴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牧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对其他部门和农牧民自办的专业合作社,供销社要通过服务,因势利导,将其逐步吸纳为社员社。

  三、坚持合作社原则,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专业合作社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办社原则。

  (一)自愿原则。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牧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要承认专业合作社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

  (二)民主原则。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平等原则。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实行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股金制度,不论社员入股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

  (四)互利原则。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营体制。

  四、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专业合作社是随着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基层合作组织,目前在我区仅处于起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

  (二)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自身能力,对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对由农牧业生产者组成的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牧业初级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四)对农牧区专业合作社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五)供销社采取组织专业合作社方式参与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项目,享受农牧业开发、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深化农村牧区经济改革,帮助农牧民走向市场,提高农牧民收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加强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一件大事来抓。对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地要因地制宜,不搞形式,注重实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允许现有的公司或企业翻牌成为专业合作社。

  发展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制定规范办法和标准,积极引导、扶持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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