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6号 |
成文日期 | 1999-03-0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6号 |
成文日期 | 1999-03-0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8号,见《内蒙古政报》1999年第2期)精神,保证我区江河堤防建设的质量,特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把好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关
(一)黄河、辽河、嫩江及其重要支流的堤防和水毁工程修复是今年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或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验收。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人的责任。
(二)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规定深度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堤防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必须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三)去年用于堤防建设项目的资金已经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各流域的综合防洪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水情、堤情,针对汛期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隐患,组织选用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规划设计,进行科学论证,经过严格审批后,抓紧实施。要杜绝“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凡是设计达不到要求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已开工的要坚决停下来。
二、积极健全并推行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一)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领导责任人制度。堤防工程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堤防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要负行政和法律责任。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堤防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堤防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未经批准的项目,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要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确实无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认真实行工程监理制。堤防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控制工期、质量、投资的职责,按照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早解决,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对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返工或向项目法人建议停付工程款,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堤防工程,自治区将派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堤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堤防工程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返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后要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护。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搞好施工管理
(一)认真解决堤防防渗和基础处理问题,切实提高堤防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勘探和测绘工作,搞清堤基的地质条件,防止出现只注重堤高而不注重堤防基础和防渗的问题。在堤基和堤身防渗方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堤防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搜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优质土工布等新材料,采用垂直铺塑、高压喷射灌浆防渗、薄混凝土防渗墙等新技术及填塘固基等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堤防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四)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五)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有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堤防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经一”的思想,妥善处理发展建设与效益的关系,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把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把堤防工程建设责任制与防汛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督促各有关部门狠抓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堤防工程,要进行重点稽察。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要把堤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保证各种项目资金相互衔接,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年度审计制度和竣工决算验收制度,依法加强项目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四)从现在起,所有堤防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储、整理、归档。
(五)自治区政府将在近期组织自治区计划、财政、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行动,配合自治区的检查工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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