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9〕46号 |
成文日期 | 1999-04-1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9〕46号 |
成文日期 | 1999-04-1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根据国家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稳定大局的关系,千方百计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优化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建立、完善宏观调控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按照原国家教委1997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 ;并轨毕业生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应届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仍实行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破产企业的委培生可按计划内自费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计划内的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
(二)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及非师范类院校的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战线就业,其中绝大部分要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鼓励非师范类院校的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学任教。
(四)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要把接收高校毕业生同优化调整结构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好职工下岗、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五)自治区行政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优化结构和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考虑。旗县和乡镇要加大结构优化的步伐,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要结合加强基层政权机关建设,有计划地考试录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
(六)积极做好政法系统等需要加强的部门录用毕业生的工作。检察院、法院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有关规定录用高校毕业生。
(七)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其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对于盟市以下的事业单位,要按排进人计划;用于接收应届毕业生。
(八)中央部委及部队驻自治区各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九)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安排,保证就业。
(十)要重视女毕业生的就业,坚持男女平等,在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一)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二、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的条件。鼓励学校及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性洽谈会、参加自治区人才交流洽谈会。
(二)为引导高校在校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对毕业生仍要以综合测评成绩为择优确定就业方向的标准。本专业综合测评名次在前三分之二的毕业生,可与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位、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单位之间互相选择。
(三)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就业。
到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派遣、接收、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保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和大中城市的机械人口增长管理部门凭毕业派遣证及时给予落户(非生源地毕业生为集体户口)。旗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在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代管其人事档案,人事部门要按照条件为到这些单位工作的毕业生评定职称。
(四)对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不受综合测评及定向生原则要求限制。出区毕业生不受综合测评限制。
(五)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办企业、从事第三产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派遣毕业生身份。毕业生申请从事临时经营的,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后愿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在自谋职业和从事经营期间,连续计算工龄,享受档案工资的有关管理规定。
(六)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第一线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搞农牧业综合开发,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工作,人事关系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
(七)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苏木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规定执行,即:分配(录用)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八)派遣到盟市的应届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在一年之内,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未安排就业的,而自己在其它地区找到单位,仍可以到学校重新办理派遣手续。
(九)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活动,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三、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一)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为编制建议计划的依据,发挥政府引导、规范、监督、平衡的作用。
(二)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实行定向分配,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单位,可择优接收中专毕业生。
(三)充分发挥计划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对区内的短线专业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出区就业;长线专业毕业生可以部分出区就业。长短线专业根据今年的需求情况确定。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在编制计划上重点给予保证,并采取相应的引导措施。
(五)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保证这部分毕业生一次到位。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好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服务意识,做好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大中专院校要在不增加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前提下,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由专人组成,除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外,要积极联系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建功立业。
(四)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要求:
1.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2.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3.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
4.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院校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补偿费和城市增容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押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五)自治区有关厅局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国家部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有关原则规定,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部门和调配部门,统一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和调配计划,区内各院校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报建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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