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41号 |
成文日期 | 1999-09-0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41号 |
成文日期 | 1999-09-0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协调财政、劳动、民政、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务必于9月15日前,使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在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三条保障线受益人员中得到兑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劳动厅 财政厅 民政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国家劳动保障部等五部委研究制定了全面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城镇贫困居民、失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意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对加快建立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是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国家组织资金支持帮助地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是对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大力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既是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工作的需要,更是加强和改善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次难得机遇。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快建立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努力为企业改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支持帮助各地从实际出发切实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为我区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注入了动力和活力。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各项工作,把党和群众重视、关心的好事办出理想的成效。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第一年为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5%,第三年为70%。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须随着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直、区直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第一年为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0%。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等办法解决。各盟市要按规定向自治区上解调剂金,并做好向中心调剂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要按照新的标准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将切实符合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扩大保障范围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135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53元;
3.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4.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15元。
(三)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按本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企业欠费等措施解决,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财政及两级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解决。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养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以各盟市今年6月底上报的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去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和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养老金的实绩,以及今年上半年扩面、征缴、清欠、回收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在自治区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但必须确保按时全部补发到位。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巩固和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要深化改革,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企业具体的增资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暂时不能增加工资的企业,要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企业在岗职工增加工资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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