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1999〕175号
成文日期 1999-09-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1999〕175号
成文日期 1999-09-21

批转林业厅关于全面清查乱开滥垦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9-21 11:07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关于全面清查乱开滥垦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清查乱开滥垦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方案

  (自治区林业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清查乱开滥垦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林业厅设立自治区制止乱开滥垦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工作办公室和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两个办公室的职责是,在自治区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制止乱开滥垦林地和退耕还林工作,向清查林地和退耕还林的重点林区和重点旗县派出督查员、专业技术人员检查指导工作。

  盟市、旗县政府和大兴安岭林管局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设立办公室。乡镇政府、国有林业局、林场及其他有关单位都要抽出专职人员协助各级政府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工作范围、重点地区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范围:

  自治区境内凡属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苗圃用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上进行开垦的活动和行为,都要进行全面清查。

  (二)重点地区和单位:

  根据1998年全区森林资源一类清查的监测结果和1998年全区清查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的初步成果,经过综合分析,确定清查工作的3类重点地区和单位是:

  1、重点盟市: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

  2、重点旗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扎兰屯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阿荣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科左中旗、奈曼旗、扎鲁特旗、开鲁县、通辽市、敖汉旗、巴林左旗、松山区、托克托县、呼和浩特市郊区。

  3、重点单位:大兴安岭林管局、岭南次生林区8个林业局、锡盟宝格达山林场。

  (三)主要内容:

  1、清理文件。凡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内政字〔1998〕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内政发〔1999〕1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的文件,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

  2、清查林地。在1998年清查毁林开垦、开垦宜林地和乱占林地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林地的清查工作,防止存在漏查和清查不彻底的情况。对查出的属于毁林开垦、开垦宜林地和乱占林地的问题,必须做到“四清一落实”,即查清林地开垦的时间,查清开垦的面积,查清林木损失、风蚀沙化、水土流失情况,查清责任人(包括批准机关、批准人、开垦人),落实到地块(包括被开垦林地的权属、位置、类型、坡度等)。

  三、工作步骤与方法

  (一)自查。自查工作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管局负责组织,由旗县政府和国有林业局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实施。各地区要在去年清查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逐项逐地块查清开垦情况,认真填写开垦林地清查登记表。自查工作要在11月15日前完成。各旗县和林业局的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管局汇总后,连同文件清理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林业厅(文件清理情况抄送自治区法制局)。在自查过程中,自治区将向重点地区派出督查员,检查、指导清查开垦林地工作,督促清查进程,监督自查质量。

  (二)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的清查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是否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逐地块进行了清查登记;是否做到了“四清一落实”;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措施;退耕还林工作是否做到了“四落实”。具体抽查方法、时间另行通知。

  (三)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凡未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开垦的林地都要退耕还林。在清查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和措施,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各地的退耕还林规划逐级汇总,由盟市和大兴安岭林管局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违法、违规以及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坚决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林权证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退耕还林工作必须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1、应立即停止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重复发放其他土地权属证书的行为,已重复发证的,应予以纠正。今后,凡发放土地权属证书,应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不得以部门名义单独发放。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凡未经审批开垦或者越权审批开垦已颁发林权证的国有林地,要全部退耕还林。

  3、国有林业单位擅自将林地租赁或承包,并且改变林地用途的,要收回还林。

  4、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对被非法开垦的林地必须收回经营权;对不能立即收回的,要明确林地利用的责任,明确收回期限。因管理不善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而造成林地资源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区分开垦林地的类型,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1、国有林地:对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的活动和行为,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是开垦的规划宜林地,由原林权单位收回。

  毁林开垦和开垦宜林地的还林工作(包括开垦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还林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的规定,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全部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工作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由林业部门组织指导该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林地要依法归还原林权所属单位。

  2、集体所有的林地: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下发以后开垦的林地,必须全部退耕还林。64号文件下发前开垦的林地,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除已建成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建有灌溉、林网防护等设施的地区外,其余全部退耕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通过营造防护林、配套灌溉设施、修造梯田等措施,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

  (三)对于鄂伦春族猎民由狩猎转为农耕需要耕地问题,可以做特殊处理。所需耕地由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提出合理的猎民使用耕地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总的原则是,猎民从事农耕所需的耕地应尽可能从本旗现有耕地中调剂解决。对过去以解决猎民耕地为名,越权批准占用或擅自侵占国有林地的,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并按照第(二)条意见,区分开垦林地的类型,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复合经营和利用防火隔离带种植农作物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林地禁止复合经营。林业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坚持造林整地是提高造林质量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在地势平坦、坡度25度以下灌草茂密的地方,可提前1—2年进行全面整地,在造林前允许种植短周期农作物。

  (六)1994年前,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的总体设计或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多种经营用地,允许继续使用。

  (七)在清查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过程中,凡属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指使他人侵占国有林地毁林开垦的案件,以及出租或倒卖土地从中渔利的案件,一经发现,由纪检和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精神,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严明奖惩,责任到位。

  (二)为保证清查质量,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管局要对各旗县、各国有林业局的清查工作进行抽样核查。对清查不力、敷衍塞责、瞒报、虚报的,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和检查验收办法并搞好具体的实施工作。凡未完成还林计划的,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限期完成;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重造。各地针对毁林开垦而完成的退耕还林的任务,不得计入正常年度造林计划。

  (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开滥垦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选择一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公开曝光,以教育群众。

  (五)各级财政应对清查乱开滥垦林地和退耕还林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