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48号 |
成文日期 | 1999-09-2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48号 |
成文日期 | 1999-09-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今年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的实现。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区商品流通工作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了“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能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力争实现盈利”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体制。行政首长要负总责,要将粮食系统的扭亏增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按季检查落实情况。今年适当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企业亏损严重地区的扭亏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增收节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扭转亏损的局面。要通过改进和强化销售环节,加强粮食顺价销售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签定的责任书所规定的销售任务;要进一步压缩费用开支,按要求、按进度完成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一半的任务,附营企业与粮食购销企业没有分离的要彻底分离;对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要坚决撤换负责人。
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场地、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对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加工等其它业务,增加收入。
四、旗县级粮食企业要积极进行贸工农一体化试点,使生产者与流通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各盟市要搞1—2个试点,并积极指导和总结经验,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五、农业发展银行和其它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走出困境提供资金保证。对定购粮、保护价粮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要保证供应;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以便利用经营这部分粮油实现的利润补偿亏损;对购销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在转机建制中的资金需求,也要尽最大努力给予支持;对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停息政策,该停息的坚决停息,不得向企业乱收息或乱加罚息。要督促企业搞好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加速资金周转,避免因多占用信贷资金而加大企业利息开支。
六、粮食主管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对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乱加干预。根据国办发〔1999〕74号文件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纪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
七、财政部门要按照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对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政策要求,保证当年应拨付企业的各项补贴按期及时、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管工作,监督企业真实反映盈亏情况。要继续做好粮食财务老挂帐的消化和贴息工作。为促进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和开源创收,实现扭亏增盈,加快机制转换,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等方面要继续给予一定的扶持,帮助粮食企业走出困境。
八、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税务部门要尽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对应享受免征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使企业尽快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工商和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市场的管理,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真正放开、搞活,给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和扭亏增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1998年4月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在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粮食收储,保护农民利益,狠抓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生亏损,严重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各级地方政府要真正把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并负起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每个季度应全面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属于政策不落实而增加企业亏损的,是哪一级政府和部门造成的,就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的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对企业扭亏增盈实行分类指导,对扭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完不成扭亏增盈任务的要检查原因,及时整改;对亏损大户要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整顿,实行领导分片包点,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责任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的,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撤销主要负责人。粮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扭亏情况,并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粮食购销企业中凡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对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加工等其他业务,增加收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人员下岗分流的力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按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调整结构,转变机制,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购并、重组和资产置换,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延伸经营领域,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县级粮食企业要积极进行贸工农一体化试点,使生产者与流通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政策敞开收购粮食,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原则。为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市场份额,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根据当前粮食购进价格低的实际情况,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应按库存粮购进价加权平均计算,以利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对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无论采取哪一种计价方法,都要将企业负担的当期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各企业要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促销的积极性。企业领导要科学决策,搞好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要重点加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的管理。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所有企业均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回笼的销售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购销企业留有必要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企业收购和促销的积极性。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有关商业银行要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未经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目前陈化粮销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防止流入粮食市场。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四、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千方百计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对地方政府总额包干。在包干过程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补贴。补贴包干不能包到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和地方自筹配套资金要按季均衡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办法,制定奖励促销措施,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有关粮油税收政策。根据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各级地方财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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