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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174号
成文日期 2002-06-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174号
成文日期 2002-06-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6-2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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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保安服务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是专业化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把保安服务业作为一种产业来发展建设,其服务领域非常广泛。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社会治安的防范能力,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发展和规范保安事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当前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治安管理防控体系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实现社会治安好转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严格履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领导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把握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方向上,致力于班子成员的选配、法规政策的保障、经营方向的引导和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方面。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要彻底分离,不得抽调、挪用、占用保安服务公司的资产,不得干预保安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在政策上扶持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中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服务的服务性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保安服务业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的、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的特殊企业,同时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我区的保安服务业起步较晚而且发展缓慢,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较快的发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予以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在现阶段,各级政府要在企业税收、增容费、保险、赔偿等方面给予一定时期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各级公安机关应在办理安防和技防资格认证上给予支持,使保安服务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尽快完善我区的保安立法工作,以确保保安服务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保安业的发展。
  三、扩大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领域,实行多种经营。目前我区的保安服务公司,多数是单一的“人防”,服务范围窄,科技含量低。今后一个时期,应逐步拓展保安公司的服务领域。主要项目是:承担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特别是一些有偿的大型文体活动,警察可以不再承担,以减少和杜绝警察的非警务活动;大力开展技防,在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尽快占领市场,与先进发达地区合作,积极推广应用各类技术防范产品,承接技防系统工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承接金融押运项目,组建自己的押运队伍,购置专用的押运车辆;对一些地区无暇顾及完成公安部要求的旅店业、印章业等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以由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承担,纳入技防管理,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参与自治区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推动治安防范工作社会化、契约化、产业化。
  四、建立内部保安组织,把《人民警察法》规定警种以外的安全防范组织纳入保安组织系列。(一)停止批建企业经济民警队。经济民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支承担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企业内部保卫力量,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实施,这种称谓已不合法,应规范其称谓,继续发挥作用。将过去批建的经济民警组织,原则上改建为企业内部保安组织,纳入当地保安系统的规范管理;(二)对企业公安转制中未批准转制的公安(保卫)机构,可采取自愿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内部保安组织。今后大型、重要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安防工作原则上由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或保安服务公司承担;(三)今后新批建的内部单位保卫组织,除公安部有新的规定外,原则上纳入保安系列,统一规范管理;(四)对一些名牌企业、大的物业小区和高星级宾馆等,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满足不了其要求的,也可批建内部保安组织,纳入保安系列管理;(五)对符合条件需要组建内部保安组织的,由旗县公安局申报,盟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五、整顿保安服务业市场,规范保安服务业管理。(一)开展清理整顿保安服务业的专项行动。对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组建的带有保安性质并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各种组织要坚决取缔;对擅自雇用“黑保安”充当打手和保镖,随意殴打和侮辱群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二)建立保安员培训基地。原则上一个地区只能建一所培训机构,各地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教育培训资源,当地有警察培训基地,且能承担保安培训的,不再新建。培训工作由各地保安部门组织,盟市公安机关负责考核。(三)规范保安员管理。实行“双证”(资格证、上岗证)制度,《保安员资格证》和《保安员上岗证》证书由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统一监制,盟市公安局核发;要逐步建立保安服务工作信息资料库,将保安员实绩、晋级档案和违规记录输入资料库,并将相关信息资料通过治安网页及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保安服务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行为,以高效、优质的服务树立保安形象;要逐步建立保安队伍纠察机制,促进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四)对娱乐服务场所的保安部门,按照公安部规定,必须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不得自行组建。对目前未建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地区,可跨地区就近聘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也可由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协助组建。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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