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7〕105号 |
成文日期 | 2007-10-2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7〕105号 |
成文日期 | 2007-10-2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第二批审核确认了8 个行政机关、6 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3 个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共825 项,其中,行政许可95 项,行政处罚644 项,行政强制14 项,行政征收2 项,行政给付7 项,行政确认10 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1 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32 部。
二、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在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上公布。
网址:http://www.nmg.gov.cn
三、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30天内,对相关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在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做动态发布。
附件: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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