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122号 |
成文日期 | 2007-11-3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122号 |
成文日期 | 2007-11-3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推进自治区落后钢铁产能淘汰工作,根据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计划和退出补偿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527.3万吨、炼钢能力19万吨,全部为按照钢铁产业政策规定须限期淘汰的落后能力。具体关停和淘汰时间为:2007年底前淘汰炼铁能力350.3万吨,淘汰炼钢能力19万吨;2009年底前淘汰炼铁能力177万吨。各盟市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确定按照每淘汰100万吨钢铁产能补贴奖励5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大换小、占用钢铁产能指标出资2亿元,不足部分由地方配套解决。各盟市要把补偿资金用于对被淘汰的钢铁中小企业落后生产能力拆除、人员安置分流、资产进行适度补偿。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补偿资金额度由各盟市核实后确定。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确认的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直接将淘汰落后补偿奖励资金划转有关盟市。各盟市要设立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补偿和奖励资金专用账户,负责将补偿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三、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规定,按时关停、淘汰和拆除,严禁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淘汰认定的内容为:是否拆除主要的生产设施设备(炼铁炼钢炉的淘汰,以炉体及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拆除,生产场地平整为标准),是否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上报淘汰确认书,包括提供退出认定的相关资料和拆除前后的现场录像和照片等。
四、补偿奖励资金专门用于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的补偿和奖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各盟市要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自治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计划表
2.自治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退出补偿奖励资金分配计划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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