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8号 |
成文日期 | 2008-01-1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8号 |
成文日期 | 2008-01-1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厅制定的《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在2007年整治关闭1407户非煤矿山企业的基础上,2008年继续加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行为,关闭淘汰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完成两年关闭非煤矿山40%的任务,2008年关闭666户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力争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0%。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及关闭对象
(一)整治的重点。在巩固2007年以打击取缔非法和违法、关小关差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成果基础上,2008年要以资源整合和扶优扶强为重点,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106个矿区为重点整合区,以资源整合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以遏制事故高发的势头为重点,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整治力度,凡是2007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均列为2008年专项整治的重点。2008年凡是发生l至2人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至6个月;凡是发生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6至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整治的内容。从完善基础条件逐步转向推进标准化建设,深入贯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结合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以建设安全标准化矿山(矿井)为主要内容开展专项整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凡是没有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为整治对象。
(三)关闭的对象。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采砂、粘土矿重点转向金属矿和地下矿。在2007年大量关闭砂、石、粘土类矿业的基础上,重点关闭铁、锰、有色金属以及石灰岩、石膏、硅石、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矿山企业;在2007年主要关闭露天矿的基础上,重点关闭机械通风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下开采企业;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和污染环境经整改仍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山企业;强制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采石场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整治的原则
(一)坚持1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1户企业的原则;
(二)坚持扶优扶强,提高本质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坚持尾矿库专项整治中存在重大隐患的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五)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再按新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的原则;
(六)坚持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整治阶段及时间安排
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方案(1月至2月份)。根据专项整治目标,自治区确定了2008年关闭矿山企业建议数。各盟市要在2月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3月至4月份)。各盟市、旗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整治重点,落实具体整合和整改方案。
第三阶段深化整治(5月至6月份)。各地区要进一步推进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关闭任务,根据自治区关闭企业的建议数,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第四阶段实施关闭(7月至8月份)。7月份,自治区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整治关闭任务;8月份,各盟市对予以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予以关闭企业名单。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9月至10月份)。各地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自治区将派出工作组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
五、关闭取缔的标准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二)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四)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五)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六)予以关闭的尾矿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闭库手续。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48号)要求及2008年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效能,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两年工作目标的实现。赤峰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等重点盟市的整治任务落实情况,自治区将重点予以督促检查。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配合,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有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协调,综合治理。各地区要把专项整治与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矿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督促检查,保证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厅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督查验收工作组,按照关闭取缔的标准,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和关闭取缔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各地区也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附件: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建议关闭矿山企业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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