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101号 |
成文日期 | 2007-09-0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101号 |
成文日期 | 2007-09-0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一、节能减排工作整体状况及具体目标
2006年,我区全社会总能源消耗11356.5万吨标准煤,其中工业能源消耗8858万吨标准煤,占全区总能耗的78%;全区万元GDP能耗2.37吨标准煤,同比下降4.4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5.35吨,同比下降5.64%;万元GDP电耗1838.9千瓦时,同比上升7.28%;各项指标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全区85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区的45%,占工业的58%;全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680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区的59%,占工业耗能的75%;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六大行业能源消费占全区的69%,占工业耗能的88%。
2006年,我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5.7万吨,较2005年增加10.1万吨,增长6.9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9.8万吨,较2005年增加0.1万吨,增长0.3%。为完成国家与自治区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到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140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27.7万吨。2007年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8%以上,控制在143.2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以上,控制在28.9万吨。
总体看,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二、节能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加快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达不到国家准入标准的小电厂(小发电机组)、小钢铁、小水泥、小炼焦、小有色等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淘汰。到2010年,全区将关停88台小火电机组,容量237.8万千瓦;淘汰改造小钢铁企业78户,产能459万吨;淘汰产能20万吨以下小水泥生产能力500万吨;淘汰节能、环保不达标且不能通过国家准入公告标准的小电石120万吨、铁合金60万吨;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总计420万吨。淘汰单系列小于5万吨的铅锌冶炼。要按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分盟市、分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盟市执行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二)突出抓好重点企业节能降耗
对列入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的35家企业和自治区50家重点用能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上述85家企业要确定节能目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措施,加快能源审计。“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其中,35家重点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247万吨标准煤任务。2007年,85家重点企业实现节能120万吨标准煤。重点企业要与国际国内同行企业能耗先进水平进行对标,找出差距、采取措施、迎头赶上。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工作,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三)加大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力度
重点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三百”节能工程,即100项节能技术、100项节能项目、100个节能示范点。重点抓好符合国家“十大节能工程”要求的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烧结余热发电、精铝节能、电机节能、热电联产等节能工程。通过财政贴息支持一批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同时积极争取一批国债节能重点项目。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节能工程,形成9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其中2007年形成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要加快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确保已安装脱硫装置的机组正常稳定运行,加快未脱硫机组的改造。截止2006年底,全区共有1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77台、装机容量2459万千瓦,已经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37台、装机容量1540万千瓦。对未安装脱硫设备的40台机组、装机容量919万千瓦,全部实施脱硫技术改造。2007年完成脱硫技术改造机组19台、装机容量562万千瓦。2008年完成脱硫技术改造机组21台、装机容量357万千瓦。对于按期完成脱硫技术改造工程并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的机组,享受国家规定的脱硫电价。对于未按照完成脱硫技术改造工程或经环保部门验收未达标的机组,不享受脱硫电价,并相应降低其标杆上网电价0.01元/千瓦时。煤炭行业今年继续关停不进行技改和整合的小矿40处。
(四)重点抓好六大行业的节能降耗工作
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煤炭行业要大力采用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产品单耗。到2010年,全区主要产品单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单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电力行业,重点推动60万千瓦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发电机组的建设,鼓励大机组多发电。积极推动50万千伏输变电项目建设,降低电网损耗及变电设备损耗,网损率由目前的7%下降到6%以下。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1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高效环保热电联产项目。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差别电价政策,鼓励大型机组多发满发,小机组少发限发。鼓励企业改进火电机组燃煤技术,加强能耗综合管理,降低单位供电煤耗。全区单位供电煤耗在2006年368克/千瓦时的基础上,年均降低4—6克/千瓦时,到2010年控制在345克/千瓦时以内,其中30万千瓦以上高效机组单位供电煤耗控制在340克/千瓦时以内,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钢铁行业,推进高炉和转炉大型化,大力推广干法熄焦技术、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纯烧高炉煤气锅炉技术、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连铸连轧技术以及自动化控制技术。到2010年,钢铁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0.69吨标煤,单位产品可比能耗达到0.68吨标煤。
有色金属行业,电解铝采用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铜熔炼采用富氧闪速及富氧熔池熔炼技术,铅熔炼采用富氧底吹技术,锌冶炼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到2010年,电解铝单位产品综合电耗达到14000千瓦时/吨。
化工行业,推广离子膜烧碱生产技术、纯碱生产余热利用技术、密闭式电石炉技术和硫酸生产余热发电等技术,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作为民用燃料及化工原料。到2010年,主要化工产品单位能耗降低15%,争取在煤制油、二甲醚、煤制烯烃等洁净能源发展上为国家做出贡献。
建材行业,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建设水泥余热发电装置。推广综合低能耗熟料烧成技术与装备,充分利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作原燃料。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高性能水泥比重达到50%,散装水泥使用率提高到40%;新型墙材占墙材的比例达到50%,其中新型墙材利用粉煤灰达到1000万吨。
煤炭行业,坚决实施新建井工煤矿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年的要求。加大中型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实现高产高效。2007年实现抽采煤层气3100万立方米,利用煤层气1200万立方米。到2010年,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完善煤炭综合加工体系,大幅度提高级配煤比例。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对列入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的包钢集团、包铝集团、乌兰水泥集团和蒙西园区,要在各具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基础上,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完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促进各项指标和总体目标的尽早实现。
对列入自治区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阿拉善园区、棋盘井园区、科尔沁园区、托克托园区、伊东集团、黄河工贸集团、亿利集团、庆华集团,要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园区的集聚能力和企业的产业特点,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延伸能力。“十一五”期间,争取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0个,列入自治区循环经济示范单位30个。
对列入第二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36户企业和8户自治区试点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的要求,把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六)加大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保护资源,减少浪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要求,全面开展以铁、金、有色金属、稀土及石灰岩、石膏、硅石、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为重点矿种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与整顿工作。到2008年8月底,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年初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的探矿权人数量在2006年年初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重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由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生产矿山全部持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合法生产。矿山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矿山开采企业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案得到落实。使矿产资源的配置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品采、选、冶炼加工一体化的优势企业集聚。
(七)努力开发蒙古国资源,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区与蒙古国相邻,具有相似的地质构造、成矿条件和成矿规律,资源互补性强。按照国家“走出去”,积极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发展战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区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切实为各类企业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加快对蒙古国资源合作开发的进程。要加强对蒙古矿产资源贮存情况、相关政策的调查和研究,尽快制定包括境外资源类项目贷款贴息,前期费用补贴,简化用汇审批、项目审批管理以及设备出口、税费支持等一系列鼓励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基于我区与蒙古国经贸合作已有一定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在矿产资源合作开发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果,我区应加强与内地沿海发达地区的合作,“南联北开”,优势互补,共同开发蒙古国资源。根据对蒙古国资源开发的发展需要和国家铁路、公路、口岸规划,相关部门应切实研究和做好我区境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建设,提高口岸疏运能力。同时,通过政府间高层会晤和已建立的联系机制,支持和帮助蒙古国利用我国优惠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蒙古国改善交通运输和口岸通关条件。
(八)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在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的同时,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主要用能产品耗能限额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主要产品超限额耗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
(九)加大节能降耗的投入力度
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降耗投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节能示范工程、重点节能监督体系建设、重点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和节能表彰奖励。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增强政府对节能降耗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降耗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节能降耗项目的信贷支持。使节能降耗的投入力度与艰巨的节能任务相适应。
(十)强化节能监督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强化节能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在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包头、通辽、乌海三个节能监察中心的建设,在2007年完成主要建设任务并开展工作。推进其他盟市组建节能监察队伍,全面加快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根据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强化节能执法监督职能,增强节能执法力度,提高监管能力。自治区要加大对85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力度;各盟市要加强对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促大关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禀赋,对电力、钢铁、化工、铁合金、焦化、电石、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等行业,环保、土地、信贷、安全等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把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同时要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作为所有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国家分配给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化工、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总体部署,抓紧制定分地区、分年度的实施方案,务求取得实效。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对没有完成淘汰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加大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
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按规定补办环评手续,方可投入生产;对各地区已批未建设的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为今后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
(四)加快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加快完成老机组脱硫设施技术改造。到2010年完成31台总装机879万千瓦机组和三个热电厂9台锅炉的脱硫建设工程,并投入正常运行。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经脱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该机组方可投入运行。对未上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一律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未脱硫电价,对发电小时实施限制,在限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工程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对自备电厂执行相关调节电价。到2008年底,所有燃煤火电机组和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否则将按照国家规定,污染物减排只按30%计算。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程,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加快城市、企业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的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强制淘汰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燃料车辆。
(五)抓好重点企业和城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减排工作
我区二氧化硫减排的重点是电力行业和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烧结等非电行业。化学需氧量减排的重点是化工、制药、发酵、造纸、纺织、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要加强对上述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要确保已有城市污水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实现经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要加快城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将污水处理厂改制为独立企业法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的状态,以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对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治理设备但不使用或擅自停用的企业,一经查实,有关部门要在追缴企业享受环保优惠政策所得利润的同时加倍严厉处罚,并将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大力推进环保生产新科技的应用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财税、价格和绿色采购政策。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牧区培育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试点。全区主要工业企业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对已确定的65户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推广60项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力发电、中水回用等新能源利用替代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资源和新能源等措施,减少燃煤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和秸秆发电、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
(七)研究制定有利于污染物减排的经济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适时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选择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始征收氮氧化物排污费;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按照补偿社会平均脱硫成本的原则提高上网电价。对未上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制定相应的政策对新能源产业给予扶植和保护。实行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及上网的电价政策。
(八)加大污染物减排的投入力度
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物减排投入机制。在国家安排加强“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减排体系建设,切实扭转我区污染源例行监测、环境监察、应急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网络平台建设和环境统计工作薄弱、能力不强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并每年安排环保奖励基金。可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环保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
(九)加大污染物减排执法力度
组织开展污染物减排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地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违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对擅自停用已建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和其他治污设施以及有恶意排污行为的企业,要严厉查处、加倍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增长和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在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把节能减排作为“好”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组织、指导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组织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企业要组建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节能减排领导和管理机构,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全面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将全区“十一五”GDP能耗降低25%的节能任务和减排任务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也将地区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了各旗县及重点企业。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将节能任务分解到了建筑、交通、商务、农牧业、政府机构等部门,由其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上述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节能降耗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
各盟市要按时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要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与自治区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同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盟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各项节能减排分解指标要纳入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也作为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节能减排指标考核在考核体系中的约束作用。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全民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搞好节能减排宣传,树立节能减排典型,弘扬先进,对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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