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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8〕103号
成文日期 2008-11-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8〕103号
成文日期 2008-11-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1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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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和政务工作透明度,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务公开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政务公开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就是把着力点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各级政府的决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更具科学性、民主性。

  推进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政治任务。推进政务公开,可以让广大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调动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活动和文化事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推进政务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优化行政职权配置,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广大公务员依法、公正、文明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是预防腐败,建设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行政权力公开、规范的运行机制,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建立起规范、系统、稳定、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政府活动的依据、内容和结果,便于加强监督,进而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依法公开。

  真实公正。确保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简便快捷。采用快速简捷的方式公开,办事程序方便,便于群众知情办事。

  利于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和公开处理结果,便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主要任务

  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制度,提高公开水平,注重实效,使政务公开成为全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做到公开目录普遍建立,内容全面;公开内容重点突出,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和要求;公开形式多样,先进手段充分应用;公开制度基本健全,操作规范;公开监督体系比较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普遍实施。努力实现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比较普遍,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的目标。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

  1.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

  2.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条件、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

  3.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二)需要进一步公开的内容

  1.各级行政主体发布的非涉密文件;

  2.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布的现行有效文件,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公开;

  3.各级政府关于经济运行、社会建设以及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各级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4.各级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目的、结论等情况;

  5.行政许可、备案、年检(审)、收费等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

  6.国家涉农政策,落实财政收支和各类救灾、优抚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标准、对象、使用等情况,涉及到的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征地补偿政策、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等情况;

  7.行政处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外收入及支出使用情况。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

  办事公开的企事业主体要在水、电、气、公交、通信、邮政、金融等部门已推行的基础上,扩大到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保障、社保、医保、食品、药品、农资、环保、旅游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把各级、各类学校和医疗机构的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法委托授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6.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和处理结果;

  7.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不但要涉及行政决策的结果,还要逐步涉及决策的过程。要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以及对重大决策和文件进行解读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与人民群众实现互动,充分发扬民主,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选择要因时、因事、因地而异,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公开的范围要覆盖所有政务对象。

  (一)构建形式多样的政务信息发布平台

  1.依托自治区公共信息网站,做好现有资源的整合,发挥整体优势。逐步建立统一的全区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实现全区政务信息统一发布。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要依托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网站,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的统一发布,并实现与自治区公共信息服务网的链接。

  2.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公文查询阅览系统。加强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充实、完善网站内容,使其成为政府政务公开、公众网上办事的主要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

  3.采用多种有效的载体和方式进行政务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同时,在政府网站实现统一发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政务信息。要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询设施,满足人民群众查询政府信息的需求。

  4.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利用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要在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题栏目,定期、免费对政务信息进行发布,扩大政务公开工作的影响,提高政务公开信息的覆盖面。

  (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1.加快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载体和平台。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工作试点建设,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以及部门的服务职责、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要把提高办事效率和权威性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对政务服务中心充分授权,简化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现流程再造,真正发挥出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作用。

  3.大力推进全程办事代理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

  1.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都要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定期进行公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发布内容和发言人由政府或其部门确定。

  2.发布政府公报。及时发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和措施,依法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各类事项。

  3.设立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服务事项,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及监督情况。

  4.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等公开交流平台。受理群众咨询、投诉、求助、监督等事宜,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

  (四)明确公开范围和时限,实行动态公开

  1.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对应当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

  2.公开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3.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托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平台,将行政职权运行过程固化为系统程序,完善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区政务公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

  1.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都要成立自上而下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其行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

  3.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鉴于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层面广的实际,旗县级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设在政府办公厅(室),并要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专门人员,落实专项业务经费,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使政务公开办公部门成为常设机构,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

  4.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抓好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沟通信息、规划指导、调查研究的职能职责,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深化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

  (二)建立调查研究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的需求和意见,为准确、高效、全面实现公开打下基础,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区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或意见,规范政务公开的标准、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使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和总结经验,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选择有一定基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公开载体,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各级监察、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群众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曝光。

  5.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保密审查机制

  1.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2.行政机关在制发政府信息时,要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其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4.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公开申请的事项,要及时登记,明确受理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核检查,公布考核结果。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通过公平有效的手段,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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