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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8]110号
成文日期 2008-11-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8]110号
成文日期 2008-11-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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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促进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抓住战略机遇,加快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产业接续和生态恢复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原则和目标

  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下同)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我区多数城市是以煤炭、矿产、森林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有效供给,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型城市发展空间。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以促进广大职工就业、解决好民生问题为中心,实现资源产业与非资源产业、城区与矿(林)区、农村牧区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解决资源型城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

  四是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

  (二)工作目标

  2011年以前,重点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起新型替代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源型城市非资源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历史遗留的沉陷区和棚户区得到治理与基本控制。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是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关键。要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区别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资源开采开始衰减、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等不同情况的城市,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一)加快建设产业接续和转型园区。各资源型城市和地区要根据发展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园区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集中发展、聚集发展,打造招商引资平台,拓宽发展空间。重点做好三个衔接,一是与国家规划衔接。要根据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配套要素规划。二是与国家产业政策衔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三是与原有优势特色产业衔接。在原有优势特色产 业的基础上,加快产业技术改造、优化和升级。

  (二)煤炭资源枯竭城市要与资源开发型城市实现资源共享,有计划地向新型能源城市转移劳动力就业,补充技术劳动力不足,并在政府调控下合理配置资源。重点发展火电、煤化工产业和高产出、高效益、高科技的高载能产业。

  (三)林业资源型城市接续转型的重点是依托生态资源,把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作为工作重点,构筑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生态屏障。要依托“大兴安岭”这一核心旅游资源,突出“大森林、大草原”的区域特色,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生态旅游城市,逐步形成集温泉度假、冰雪运动、自然生态、边境观光、火山科考等于一体的多元化的旅游产品体系。要依托绿色资源,壮大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木材加工及林下产品产业。

  (四)资源型城市非资源产业发展的重点。要抓住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重点在机械、五金、医药、食品、电子、日用品、新型建材等领域大规模定向招商。按照为大产业、大企业、大园区配套的原则,重点引进风电、煤炭机械制造、有色金属、PVC深加工等一大批企业。

  三、努力完成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任务

  为解决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问题,国家和自治区正在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要继续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完成棚户区改造,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盟市编制2009年至2011年专项建设规划,集中建设,分批实施,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沉陷区治理及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要抓住国家即将实施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机遇,切实改善森工企业职工的人居环境。要将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相结合,与矿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切实加强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巩固改造成果。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搞好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要把本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抓紧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主要是矿山地下水保护、煤田火区治理、矿山地表塌陷治理和地表生态治理等。

  切实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遵循生态规律和循环经济理念,按照节约型、集约型和生态矿山建设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分类:曾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仍有矿山企业生产的,以企业为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政府予以适当支持;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要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加大对矿业企业接替资源预查和普查的扶持力度,引导矿业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增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区新型工业化战略目标,在农林牧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交通、旅游、煤矿安全、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领域,继续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政策、国债投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工作。

  (二)财政投资政策

  从2009年至2011年,自治区财政计划安排18亿元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资源型城市建设,平均每年由财政安排矿权收益专项资金6亿元。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资源型城市转型项目,安排3亿元用于地质环境整治保护项目,安排2亿元用于沉陷区治理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要按照项目总投资比例的1/3匹配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自治区将组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三)保证金政策

  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体现“谁破坏、谁修复,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投资体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并尽快建立所有类型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

  (四)专项贷款政策

  鼓励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资源型城市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接替产业和生态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从而缓解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程序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林业厅、金融办、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组:一是资源型城市转型、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资源枯竭城市界定、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和组织全区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工作;二是地质环境整治保护组,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资源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城市转型、地质环境整治保护、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综合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根据规划积极组织项目,并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     报送自治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两个工作组审核,经专家评估后,在当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获准后按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资源型城市做好民生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资源型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保证各项保险金和救助金足额发放。

  资源型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自主创新,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及时主动地解决遗留问题,还清历史欠账,为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培育接替产业奠定基础;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潜力,谋划和开发异地后备资源,发展和壮大非资源产业,为企业转型做好充分的准备。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建立切实可行的科学考核机制,把解决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各项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定期进行考核,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及资源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抓紧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效,努力开创资源型城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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