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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重大建设项目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电[2008]103号
成文日期 2008-11-2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电[2008]103号
成文日期 2008-11-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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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有效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我区一批项目获得了国家支持。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我区的项目,充分发挥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执行好新增中央投资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通力合作,全力抓好。随着中央投资计划的逐步下达,当前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合力,有效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效应。新增中央投资用不好属于违规,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也属于违规。各地区、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统筹安排财力,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配套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专题研究并设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配套资金,专门用于保障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自治区本级配套。各盟市也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设立专项配套,确保所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也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尽快形成有效拉动

  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我区的项目负总责,自治区项目的实施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具体负责;盟市项目的实施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区、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按照迅速形成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有效拉动的总体要求,全力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投资及时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审核和环评审核手续;建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本行业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指导和协调,组织和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将新增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投资发挥效益

  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中央已经成立了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为成员单位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派出由中纪委、监察部选派的副部级领导任组长的24个中央检查组,分赴各省(区、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央安排各省(区、市)的投资计划、项目清单同时抄送中央检查组。根据工作要求,自治区也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我区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严防新增中央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严防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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