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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7〕130号
成文日期 2007-12-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7〕130号
成文日期 2007-12-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12-1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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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区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断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构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与信息共享系统。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针对自治区境内各种易发气象灾害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分布区域和特点,构建包括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水分、水汽遥感、交通气象等监测项目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网。

  要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由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实现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的互通、共享,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水平。各级气象部门要以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应用先进设备,引进和开发相关先进技术,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自治区、盟市、旗县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及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干旱、暴雨(雪)、大风、沙尘暴、低温冷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逐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动态滚动预警预测。

  (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视、广播、电信等公共媒体与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自治区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建立及时播发和滚动插播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工作机制,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等信息的及时、连续播发。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要共同推进国家气象频道在我区落地工作,并增加和插播本地气象节目内容。气象部门要不断完善气象手机短信和语音电话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系统,进一步扩大信息服务覆盖范围;扩充气象专业信息服务网站功能,不断增加新的服务内容,采取新的服务方式,以满足不同行业各类用户的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城市、苏木乡镇、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机场、车站、医院、高速公路、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与气象部门密切合作,新建或利用已有的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闭路电视、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应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服务,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旗县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电信、气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气象信息进村入户纳入新农村新牧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等边偏地区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列入政府专项预案;要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业务技术系统、作业示范基地和科研开发系统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和健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基层作业站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及时、安全、有效。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水紧张状况。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草原灭火、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等应急性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工矿企业等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组织建立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基层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各队伍的作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来提高队伍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确保社会公众有序地开展灾后重建。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决策服务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业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快进行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场所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型企业、矿山、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及重点区域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要按照规定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重要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组织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使之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审批规划草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审查内容。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制订规划时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快自治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科技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自治区的水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善与《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的规章、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地方和社会有关部门、行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对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切实加大立项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二)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牧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气象、教育、新闻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分布特点和防御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气象 防灾 救灾 管理 意见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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