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38号 |
成文日期 | 2009-06-0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38号 |
成文日期 | 2009-06-0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几点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精神,解决好各地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关于“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和《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关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按照内政发〔2008〕120号文件执行,扩展到城乡所有初始创业人员。
二、对城乡所有初始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服务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加大宣传力度,以保证国家贴息及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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