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57号 |
成文日期 | 2009-09-0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57号 |
成文日期 | 2009-09-0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
近年来,全区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我区是矿产资源富集地区,也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大省,随着民用爆炸物品用量的不断增大,安全隐患逐渐增多,涉爆案件和事故屡屡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民爆企业要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作”的方针,改革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民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促进民爆行业科学、安全、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
(一)工作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二)职责分工
1.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要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督促生产企业统一产品登记标识,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各项规定,严防假冒他人和伪造证件生产购买爆炸物品,严格实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销售许可管理,组织对农用硝酸铵化肥进行抗爆性能检测,并切实做好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2.公安机关要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信息化管理,严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房屋、重点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审批管理。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对违规办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人员管理。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爆破从业人员、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制造民用爆炸物品技术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对重点人员要实施流入、流出地双向动态监控。三是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涉爆单位加强现场领用、储存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好现场安全警戒。四是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认真落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出租房屋、仓库、厂房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教育,掌握承租人动态,及时备案,定期排查,防止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五是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使用单位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和严格的流向监控,防止硝酸铵、氯酸钾流入犯罪分子手中非法制造爆炸物品。
3.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6.民爆从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扎实做好仓库及安全设施等硬件基础建设。
(三)部门协作配合
国防科工、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对涉爆人员及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过程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必须立即督促整改。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作盲区,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涉爆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通报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力度
(一)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委会(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彻底收缴其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依法积极追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对关闭停产的爆破作业单位要摸清底数,彻底收回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爆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爆案件,应依法从快审理,震慑犯罪。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与周边省区建立跨区域联合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四、大力改革民用爆破作业管理模式
(一)推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模式
按照《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清理整合现有爆破企业,成立专业的爆破作业单位,为合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提供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将爆破作业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彻底分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解决小散矿点爆破技术不过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源头上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区推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模式。
(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提高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科技含量
强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支持民爆企业开发、生产、销售新产品,鼓励工程爆破企业应用安全性能好、环保节能的爆破器材,大力推行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大投入,建设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逐步建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GPS系统。
五、积极扶持民用爆破企业加快发展
(一)支持多种市场主体参与民爆行业
在鼓励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体系。
(二)为爆破企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对民用爆破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公安机关对申请成立爆破企业的单位,在依法严格把关的前提下,加快前置审核进度,尽快上报审批,严禁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时违法“搭车收费”。对已成立的爆破企业,在依法审核、重新发放审批文件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建立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做好各项安保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科学管理民用爆破企业
新组建的爆破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纳高素质人才,增加就业岗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走集团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道路。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协调机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煤炭、工商、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推进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模式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逐级落实地区、部门领导责任制,防止管理脱节、责任脱节。认真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凡涉爆事故、案件频发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案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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