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9]73号
成文日期 2009-11-1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9]73号
成文日期 2009-11-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民健身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6 12:36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原则、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保障等做出了全面规范。《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增强全社会的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公民体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和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与执法培训工作。学习宣传工作要同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机结合;同坚持以人为本,造福百姓,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同增强健身意识,开展健身活动,引导体育消费有机结合;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执法培训。各相关责任主体既要注重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又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保障和促进全民健身发展的法律意识。

  二、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与薄弱的公共体育物质基础和紧缺的公共体育资源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矛盾,滞后的体育公共服务和管理与快速发展、变化的体育需求现实之间的管理与现实矛盾,及公民具有的平等体育权益与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权益供给之间的平等与保障矛盾。

  要依法加强职工体育和青少年体育。根据我区全民健身群体中“两头热、中间冷”的特点,着力加强中年人群的体育健身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保障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健身权益,开展工间操等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开展职工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在每年的8月8日法定全民健身日和健身日前后二天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免费的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要向公众免费开放。

  三、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形成联动机制,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自身承担的责任,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职能。

  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指导管理。《条例》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的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和扶持引导与管理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与完善全民健身工作的科学评价机制,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

  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监督检查。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届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不断促进我区全民健身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