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0]8号 |
成文日期 | 2010-01-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0]8号 |
成文日期 | 2010-01-1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厅 发展改革委 经委 财政厅 监察厅
公安厅 环境保护厅 商务厅 水利厅 林业厅 安全监管局
煤矿监察局 工商局 煤炭工业局 广电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我区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下发了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成立了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三级整合工作机构,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督查,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区确定实施资源整合的230处煤矿区全部完成整合工作,关闭了地方煤矿852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16.35万吨。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全区矿井生产能力由整合前的平均不足9万吨/年,提高到7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了20%以上。稀土、钨矿通过整合实现了有序开发,5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共确定非煤资源整合区320个,已完成了294个,其中重点整合区基本完成了整合工作。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明显改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和有效遏制。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目前各地区整合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违法违规、矿山布局不合理以及环境和安全等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自治区矿产资源整体方案已确定的资源整合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强化整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要依托基础地质和矿产勘查成果,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实施矿业权投放计划管理。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确保矿业权合理设置、布局优化。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加大矿业权整合力度,实施整装勘查、滚动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向具有实力、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到位的优势企业集聚。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的探矿权数在2006年基数上减少30%左右。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收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采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到2010年年底,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退出市场,全区井工矿平均单井规模由2007年的70万吨提高到100万吨以上,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矿井总数控制在500处左右(不含新建煤矿),资源回采率提高到60%以上。
(三)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通过进一步整合,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尾矿库得到有效治理,全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从2009年至2011年,完成8个资源型城市的13个矿区以及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42个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解决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欠账问题。强化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环境恢复和水土保持“三同时”义务,进一步有效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矿业和绿色矿业。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进一步建立以基础地质工作为先行、以矿产资源规划为龙头、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市场优化配置为手段、以有偿使用为条件、以资源储量管理为基础、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高效开发利用。
(五)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进一步整顿和治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和证照不齐的矿山;整顿和治理井工开采大型采空区、水患及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山,露天开采边坡不符合安全规程的矿山,存在上下层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整顿和治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没有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整顿和治理一个矿区内总选矿能力大于矿区总开采矿石能力的设置多家选矿厂,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混汞法选金场,无上、下游产业链的选矿厂,无矿山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的选矿厂,四等以上尾矿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进一步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大力支持和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按照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源整合方案,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培育大型矿业集团,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努力推进勘查、开发、选冶、加工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整改,发挥好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生态环境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改进生产工艺与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相结合。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企业、选矿厂、冶炼企业管理水平。淘汰落后开采、生产工艺,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整合范围及重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规定,整合范围包括自治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所有矿种及符合整合条件的所有矿区。重点是中型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密集区域,建筑用砂石、粘土开采区,主干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区,以及重要成矿区带、重点整装勘查区等。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及重点。在加快推进煤炭、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合影响统一规划开采的布局不合理小矿、一矿多开和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和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产业政策和设计要求的小矿,以及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及重点。整合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重点是大兴安岭成矿带已划定的五个区域,即得尔布干成矿带南段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甘河—乌尔其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阿尔山市—梨子山—博克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西乌珠穆沁旗—霍林郭勒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区。整合探矿权设置和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已有采矿权之间的探矿权、重叠的探矿权、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和“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总体部署
2010年1月底前,各地区要结合已往的矿产资源整合和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010年9月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并进行自查和总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各地区在完成和总结前一阶段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产业政策,依据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9月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对于盟市级发证的砂石、粘土、萤石采矿权的整合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依法合理确定整合主体。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要注重运用经济、法律、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依法从快办理整合矿山相关证照。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等制度,依法为参与整合的企业换发和注销相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列出办证所需要件清单;具备条件后,从快优先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快整合矿区有关要件的审批速度。涉及煤炭资源整合的,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从快批复整合主体的技改设计,进行技改验收,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整合矿山,及时发放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四)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推动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对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积极参与整合的,继续执行将被整合矿业权之间及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的政策。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地区,自治区将在已确定的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对钨、锡、锑、钼、稀土等矿种开采总量指标投放适度倾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矿业权投放和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安排。对于未通过整合验收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设矿业权。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分类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对于长期达不到6万吨/年生产能力的小铁矿以及3万吨/年生产能力的金、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小矿山,符合整合条件的,必须进行整合;符合扩能改造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扩能改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污染破坏环境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持有探矿权时间超过4个勘查年度的,应提交普查报告;持有探矿权时间超过7个勘查年度的,应提交详查报告;持有探矿权时间超过9个勘查年度的,应达到开采所需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要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积极推进探矿权有计划投放。
(五)结合实际,总结和创新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完善资源整合工作方式,因地制宜地借鉴和推广煤炭资源边关闭边整合的“鄂尔多斯模式”、先关闭后整合的“乌海模式”,以及非煤矿山整合以矿种分类、以大型单一冶炼企业为龙头、下游整合上游及采取政策倾斜、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周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巴彦淖尔模式”,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矿产品下游企业整合上游企业的“赤峰模式”。鼓励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采用高新技术处理难选冶矿石的企业作为整合主体参与整合,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提高全区地质矿产工作程度,夯实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划分勘查和开采区;加快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条件,优化矿业权设置和矿业布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采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促进资源集约和高效开发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齐抓共管。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大、工作难度高的系统工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矿产资源整合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整合任务和措施,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盟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和共同责任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继续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期间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推进整合。各地区要切实抓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协调处理好各方利益,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权人,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于参与整合各方限期落实不了整合主体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具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圈占资源而假整合、扰乱整合秩序的,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要明确盟市、旗县重点整合矿区,对矛盾突出、问题较大的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将督办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自治区将根据各盟市整合方案确定的重点整合区,确定30%左右进行挂牌督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随时掌握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工作进展情况,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加强督导,规范实施。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整合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整合矿区的实地检查,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妥善处置整合工作中遗留的爆炸物品;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盟市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和验收工作,并将自查和验收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于2010年10月对各地区整合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树立、宣传和推广正面典型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及时通报整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
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总结表扬暨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抓紧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工作中,应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二、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方案编制
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之一组织编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或实施意见,对市、县整合实施方案编制提出总体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市、县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总体状况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
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应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明确编制要求,确保按时备案
为指导各地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见附件),供各地参考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调整。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共同责任机制作用,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抓紧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保2010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和备案。
报部备案的材料应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或汇总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汇总报告应包括整合矿区总数、各整合矿区范围、整合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数目、最低开采规模和整合后矿业权布置图等内容,确保整合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整合矿区内所有矿业权进表、上图、“落地”。
四、建立季报制度,加强督促落实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部建立季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每季度末,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报告要围绕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应包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推进工作的措施。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部将采取分地区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实地调研、印发通报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附件: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1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第一部分 概 述
(一)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分布特征(重点成矿区带划分情况)。
(二)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三)行政区内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矿区情况(包括数量、范围、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等)。
(四)通过整合拟达到的预期目标。
第二部分 整合工作部署
(一)整合工作的原则。
(二)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分工等)。
(三)整合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实施步骤包括确定整合主体、划定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办理相关证照等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步骤)。
(四)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各整合矿区分述,附图表)
(一)整合矿区矿产资源现状(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区域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情况、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内容)。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包括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内容)。
(三)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探矿权人基本情况)。
(四)整合矿区内拟整合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采矿权人基本情况)。
(五)整合矿区探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探矿权数量、各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预测资源储量)。
(六)整合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采矿权的数量、最低开采规模、各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
(七)结论。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整合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三)整合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推进措施(包括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重点矿区挂牌督办等)。
(四)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制约措施。
第五部分 附图、附表
(一)分行政区的矿业权分布图。
(二)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
(三)整合矿区整合前探矿权、采矿权名单(表)。
(四)拟整合矿业权一览表(附样表)。
(五)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
二、总体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必须以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确定的整合工作基本原则组织编制,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全面梳理矿业权设置情况,收集已有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构造情况、矿体赋存形态及当前开采技术水平,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重新调整布局,提出拟整合矿业权名单,确定整合后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具体要求
分行政区的矿业权分布图应标注行政区内所有的矿业权范围,并突出显示拟整合矿区;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中应标注必要的地理要素、勘查工作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等内容。图件比例尺由各地根据整合矿区面积大小并能清晰反映勘查开采现状及整合内容的原则确定。为保证图纸的整体性和行政区域、矿区的完整性,分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分布图和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原则上应分别集中在一幅图上。
整合矿区整合前矿山名单主要应说明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地址及地理位置等;整合勘查区整合前勘查项目名单应说明勘查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名称、勘查主矿种、工作程度及查明或预测资源储量等;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应说明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
一、总体审查
(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是否由政府组织呈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方案是否包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规定的章节、内容和图件,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条理清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内容审查
(一)概述部分审查
1.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含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阐述清楚;
2.勘查项目设置集中的勘查区,矿山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矿区是否全部确定为整合矿区,勘查区、矿区情况是否阐述清楚;
3.是否明确了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4.整合预期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二)整合工作部署审查
1.整合工作的原则是否明确;
2.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否周密,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是否落实,能否满足本行政区整合工作实际需要;
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
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
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
5.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四)保障措施审查
1.是否落实了整合工作的经费来源;
2.是否制定了具体可操作,能够引导探矿权采矿权人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3.整合工作流程是否明确,办事程序是否简化,整合实施各环节的推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挂牌督办重点矿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落实;
4.是否制定了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制约措施,制约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附图、附表审查
1.是否绘制了分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分布图、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图件比例尺是否能清晰反映矿区(勘查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及整合内容;
2.整合前探矿权采矿权、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是否列表进行了说明;
3.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中是否标注了必要的地理要素、勘查工作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等内容;
4.整合矿区整合前矿山名单是否对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生产规模、资源储量、地址及地理位置等进行了说明;
5.整合勘查区整合前勘查项目名单是否对探矿权人名称、勘查主矿种、工作程度及查明或预测资源储量进行了说明;
6.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中是否对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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