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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煤炭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15号
成文日期 2010-03-0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煤炭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15号
成文日期 2010-03-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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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2010年3月1日7时29分,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基建井,井型150万吨)发生透水事故,井下矿工77人除46人升井外,至今仍有31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当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矿工生命。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立即带领国家有关部门及专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自治区党委书记胡春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亲临现场指挥抢险。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乌海市人民政府和神华集团公司制定紧急措施实施抢险。目前抢救被困矿工的工作仍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按照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区所有生产和建设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下发的关于防治水、火、瓦斯、顶板、煤尘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必须查明井田范围内外水文地质情况和瓦斯、火区、一氧化碳以及大面积控顶等情况。坚决做到有疑必探、不探不采不掘、不抽不采不掘和重大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采不掘。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及煤监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特别是正在建设的煤矿(包括技改建设煤矿),逐矿进行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凡查出存在水、火、瓦斯、一氧化碳、顶板等安全重大隐患的,或未严格履行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2010年煤矿节后复产(工)验收及督查工作的通知》(内煤整办字〔2010〕1号)要求和程序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或施工;凡发现未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或未彻底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工停产整改,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和履行各级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立即组成联合专项督查组,对各盟市煤矿特别是正在建设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节后停产煤矿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凡发现未经盟市、旗县(市、区)检查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厉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发现未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擅自同意复工复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机构的责任。

  四、各盟市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召开所辖煤矿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落实通知精神。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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