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扶贫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0]36号 |
成文日期 | 2010-04-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扶贫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0]36号 |
成文日期 | 2010-04-2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行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激励和约束性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煤炭、焦炭、电力、水泥、冶金、电石和铁合金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化工、轻工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盟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要按照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发展新兴战略产业,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三、方向和重点
(一)煤炭行业
控制煤炭产量过快增长,限制低水平、小规模煤炭加工项目。鼓励现有煤炭企业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发展一体化经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到“十二五”末,全区煤矿企业数量由350余家减少到180家,矿井数量稳定在500个左右(包括新建矿井)。鼓励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企业进行相互整合联营;提高煤气化、液化及多联产项目的产业集聚和产业集中度,发展煤盐联合化工循环经济、煤焦化及下游产品;积极发展煤炭洁净生产、洁净利用和洁净输送,提高对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和煤泥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动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矿物质;推动煤矿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工艺,实施综采技术改造;推进与蒙古国煤炭资源的合作;鼓励褐煤提质、超纯煤、炭黑、型煤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停止无转化项目和不符合自治区资源配置政策的煤矿项目的申报、核准和建设;不再审批除改进采煤方法的单一矿井扩能改造项目;技改矿井3年内不再批准新增核定生产能力和扩能改造;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原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再核减20%,严禁超核定能力生产;企业规模达不到国家准入要求的煤炭企业,不再扩能改造配置新增资源。
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的煤矿。到2010年底,依法淘汰以下煤矿: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使用木支护及金属摩擦支柱生产的井工煤矿;地质资料不清,存在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和不具备两个及以上畅通安全出口的煤矿;关闭整合有火区治理任务但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煤矿,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矿井,国家规划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焦炭行业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项目。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规模60万吨以下的焦炉装置(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有条件的地区2011年底前以等量置换的方式淘汰年产60万吨焦化生产企业。
(二)电力行业
继续淘汰小型火电机组,根据送出能力合理安排风电装机总量。集中力量抓好大型火电基地及外送通道建设,优先支持供热机组建设。鼓励建设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大型煤电基地外送电源项目,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项目;与电网相适应的风电、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发电项目及大型抽水蓄能调峰电站项目。
限制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出2009年自治区平均水平1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各类燃煤火电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三)水泥和冶金行业
1.水泥行业。暂停审批单一的水泥新建项目,控制总产能,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项目。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粉尘治理,支持利用工业废弃物(电石渣等)、垃圾、城市污泥生产水泥等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蒙西、冀东、西水等大型水泥生产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兼并小型生产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增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淘汰原则,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2.冶金行业。有色冶金要继续整合采矿和生产企业,淘汰落后的小矿山,推进矿、采、选、冶、加一体化,重点在铝、铜深加工方面发展产业,实现转化率至少在60%以上。
钢铁行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四)电石和铁合金行业
严格控制电石、铁合金扩大生产规模,不再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电石项目和新建铁合金项目,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深加工及循环配套产业发展。
支持现有聚氯乙烯等电石下游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电石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淘汰落后生产指标优先配置给予大型聚氯乙烯等下游生产企业建设配套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是PVC配套项目,符合上大压小、等量置换原则,选址应位于偏远地区高耗能集中园区,单台电石炉容量由25000千伏安提高到27000千伏安及以上,形成电石—化工产品、电石—气烧石灰窑生产石灰或蒸汽的闭合产业链,实现电石行业产业升级。
禁止建设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电石项目,有条件的地区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鼓励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等量置换现有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建设25000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密闭式铁合金矿热炉。支持现有12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改造为特种铁合金矿热炉,优化铁合金产品结构。淘汰不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
(五)其他行业
1.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能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l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2.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牙萨宁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王进国、王旺旺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芦宗华担任。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分解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自治区下达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2010年、2011年、2012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各盟市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旗县(市、区)和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三)严格行业准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106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等行业产业政策,焦炭、电石等行业准入条件,认真履行职责,严把项目审批关、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有效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四)限制落后产能生产
对钢铁、铁合金、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信贷控制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供给审查。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定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安全生产专篇审查。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延期,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企业600余户,其中生产企业260户、经营企业360户。
(五)健全退出奖励机制
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引导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继续安排淘汰落后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七)严格责任追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自治区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盟市、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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