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证券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52号
成文日期 2011-05-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证券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52号
成文日期 2011-05-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7 12:38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的意见

  内蒙古证监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国资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活动,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国家在全面分析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和防控我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联系起来,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不断提高打击和防控全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各项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留痕,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二)内蒙古证监局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督促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单位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国资委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策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事项与常规事项的集体决策实行差异化处理,形成改进程序的意见和办法。

  (四)统计、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对因工作需要获取的内幕信息,除在内部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外,还应当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一)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进行监督。

  (二)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国资委要明确专门负责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处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开展专题培训,共同商定有关事项,积极协作配合开展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和防控工作。

  (三)内蒙古证监局要不定期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警示教育。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四、分工协作,着力构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工作机制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线索,如发现涉嫌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情形,要及时通报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内蒙古证监局、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内幕交易大案、要案联合办案和提前介入机制,形成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联动和案件查办机制,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增强打击效果。

  (三)各级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四)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国资委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着力构建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长效工作机制。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