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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1]134号
成文日期 2011-06-0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1]134号
成文日期 2011-06-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2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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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社会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服务工作,推进消防惠民、利民和爱民措施的实施,切实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推动“三个强化”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责任体系,为我区火灾防控工作提供机制条件。

  (一)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消防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状要求,细化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监管措施,密切相互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强化火灾事故责任和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对各成员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和火灾隐患责任严格实行倒查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亡人火灾事故要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各地区、各部门的火灾亡人数据要列为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实行“十个严禁”

  “全民消防”首先是“全警消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加强与各警种的密切配合,会同宣传、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联合开展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实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建设工程违法使用。凡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验、抽查或审验、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禁降低消防标准施工。凡建设工程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禁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被挪用、拆除、圈占、埋压,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禁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凡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六)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一律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单位从重处罚。

  (七)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八)严禁使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凡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九)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施工现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明火作业没有相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十)严禁擅自使用查封场所和阻碍执法。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建设,保证“十个做到”

  2010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实现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达标的工作目标,各级各单位要继续深入推进“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四个能力”建设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全力督促各类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做好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切实落实“十个做到”。

  (一)做到使用场所合法。社会单位所在的建筑物或生产经营场所做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的消防手续。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手续,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共有产权的场所、部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

  (二)做到消防职责明确。社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及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到岗到人。

  (三)做到自救力量完备。社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齐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以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做到安全培训常态化。社会单位应加强对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新上岗员工以及重点岗位、重点部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各级各岗位都具备消防安全“明白人”,依法持证上岗。单位员工要达到“三懂”、“四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报火警、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各类值班人员能熟练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程序,熟练使用各类通讯联络工具;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做到消防设施完好。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要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不被遮挡损坏,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做到安全疏散畅通。社会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和距离、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型式应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生产经营期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公共区域的外窗不设置妨碍逃生的铁栅栏。

  (七)做到消防检查常规化。社会单位应定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还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中社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拉接电线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于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八)做到消防演练规范。社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重点单位每半年、一般单位每一年的要求定时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情况不断调整完善预案。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明确起火部位、区域(包括所在楼层)的岗位人员、安保人员、巡查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区域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并应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演练时务必做到任务分工明确、灭火处置程序科学、引导疏散路线准确合理。

  (九)做到消防档案完善。社会单位应依据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消防档案,其内容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十)做到“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和“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部署。单位每年应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服务工作,做好“十个坚持”

  不断着眼于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服务建设,在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便捷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强化工作措施。

  (一)坚持公开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各消防支队、大队要设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实行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受理一站式服务,并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受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窗口开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坚持实行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申报的行政许可全部执行网上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消防审核、验收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备案抽查项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记录;逾期未能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

  (三)坚持畅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消防部门要做到关口前移,无假日审批。实行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建设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工程,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对于社会单位提出上门技术服务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响应,并在3日内提供相应服务,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四)坚持强化火灾调查,实施简易程序。对于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无放火嫌疑等情形的火灾,消防部门应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保受灾单位、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尽量减少因封闭火灾现场等程序引发的间接损失。

  (五)坚持开展开门评警,落实执法回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消防支队、大队要建立开门评警和警民恳谈会制度,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党委成员每人每年走访不少于1个社会单位,各消防支队党委成员每年走访不少于2个社会单位,各消防大队、中队干部走访不少于3个社会单位,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党委成员要建立警民联系点,每年约请廉政监督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警民恳谈会。“北方消防在线”网要开通“网民评消防”专栏,征求对消防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六)坚持落实信访制度,开通服务信箱。“北方消防在线”网要开通“总队首长服务信箱”,对群众提出的咨询、建议和投诉事件,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首长直接指定部门、专人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一般性问题在24小时内解决,难度较大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公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并确定每周三为公安消防机构信访接待日,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及各消防支队、大队主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信访事件。

  (七)坚持开展专家指导,深化技术服务。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定期深入大型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技术服务,开展消防知识咨询、消防安全讲座和防、灭火技能培训。确定每月第二个星期日为消防队站开放日,向社会群众开放,为群众提供消防服务。每个监督员应指导列管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坚持开展网上查询,公布服务信息。在“北方消防在线”网要设立“消防服务大厅”,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查询许可结果。同时提供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服务,发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

  (九)坚持明示执法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消防执法公示牌,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职责权限、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于消防监督人员执法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社会单位和群众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消防机构进行举报。

  (十)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树立良好形象。对于社会单位、群众上门办理消防业务、咨询、投诉的,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警容严整,行为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告知具体整改方法和建议,提醒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的后果。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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