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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1]129号
成文日期 2011-11-0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1]129号
成文日期 2011-11-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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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63吨标准煤/万元(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92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5%,比2005年的2.48吨标准煤/万元下降34.2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000万吨标准煤左右。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控制在85.9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6.7%;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4.9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9.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4.4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3.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23.8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5.8%。

  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盟市。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和督促淘汰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盟市,严格控制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盟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部分高耗能产品限量生产管理。对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实行限量配额生产制度,制定产品产量控制计划,按照盟市分配配额指标,对产品单耗过高和严重浪费能源的企业,不予分配限量配额。严格控制计划,并逐步缩小生产区域直至退出市场,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要率先退出。

  (三)加强产业准入管理。加快实施独立能评制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立资源环保型工业项目联审工作机制,对以森林和矿产资源为原料的资源加工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实施和强化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推进资源型产业延伸升级。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深加工项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逐步下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实施差别化审批流程。调整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政策,不再鼓励单一生产的火电、煤炭、电石、硅铁、焦化、造纸、钢铁、电解铝等项目。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集聚,积极推动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升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中小企业“一业带百企”、“一园带百户”工程,构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五)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推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和换代升级,不断提高特种钢和优质钢比重。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生产水平,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

  (六)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稀土资源保护,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和储备力度,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稀土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企业。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认真清理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

  (八)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就地转化利用率;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组织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

  三、突出重点领域,推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实施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区重点减排企业名单,落实责任,制定目标和强化减排措施,重点减排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盟市、旗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减排重点企业,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管理。

  (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煤炭、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6号),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对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

  (三)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抓紧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严禁使用粘土砖。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周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达到5000万平方米以上。

  (四)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完善路网结构,加强运输大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对接”。实施城市疏堵技术改造工程,研究交通拥堵治理技术,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调整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辆。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五)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节能农用机械和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牧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牧区清洁工程,5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六)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照明产品,提高节能产品在终端的安装使用。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七)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加强建设过程节能监管。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区共创建100家示范单位。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推进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高办公耗材再利用。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快示范推广,发展循环经济

  (一)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范围。对第一批国家及自治区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评估验收,总结经验,选取典型模式在全区推广。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和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加快重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改造提升,组织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园区,培育100户国家级和100户自治区级循环经济骨干企业。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农牧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降低资源消耗。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突出抓好具有代表性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

  (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煤炭、稀土、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绿色矿山试点建设。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利用,推进建筑、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

  (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矿产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尽快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利用。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广车载桶装密闭式垃圾收运模式和密闭式垃圾自动回收系统,社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收集。发挥鄂尔多斯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城市的带动作用,鼓励呼和浩特、包头等城市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农牧业、工业、城镇和生态用水,将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举措落实到各个领域和环节。推进雨水集蓄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节水灌溉工程,逐步将农牧业用水比重降低到75%左右。重点推进冶金、化工、电力、建材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推进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五、实施重点工程,推进科技创新

  (一)继续实施节能“三百”工程。以国家实施的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为重点,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组织和实施好节能“三百”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推进节能工程尽快竣工并投产运行。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至3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和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程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划化管理。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每个旗县和重点建制镇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实施工业水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削减化学需氧量13.88万吨,削减氨氮1.36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0.36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行业脱硝,削减氮氧化物63.92万吨。加大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力度。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5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3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2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4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四)加强节能减排技术自主研发。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将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列为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活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自治区推广机制,加快在重点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投入。

  (七)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有关部门要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区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完善政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落实“先试先行”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我区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我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投入,将我区纳入“以奖促治”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区。争取把我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地区。在重金属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环境监理等方面“先试先行”。

  (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和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制定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的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收费政策。

  (三)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区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我区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取生态保护保证金政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四)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五)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定“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六)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鼓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风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模式。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管。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发电,开展城市试点,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壮大节能服务企业,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脱硫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一)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盟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盟市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盟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盟市、各行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实行“问责制”。各盟市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狠抓落实。

  (三)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和分盟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及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的统计监测,建立农牧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区及各盟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四)加强目标单位评价考核。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各盟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盟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快出台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盟市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对能评、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抓紧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标准和规范,并尽快实施。鼓励各盟市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二)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牧业污染源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九、开展全民行动,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教育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中。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的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实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牧区、政府机关、科技、科普、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自觉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为,做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地 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十一五”时期 “十二五”时期 2006-2015年累计


全区 22.62 15 34.23
呼和浩特市 22.58 16 34.84
包头市 28 16 39.64
呼伦贝尔市 23.88 15 36.93
兴安盟 20.48 14 39.04
通辽市 18.7 15 40.15
赤峰市 23.89 14.5 35.46
锡林郭勒盟 24.32 15 35.31
乌兰察布市 24.69 14.5 35.6
鄂尔多斯市 27.13 16 31.63
巴彦淖尔市 23.90 15 31.81
乌海市 28.23 16 35.41
阿拉善盟 24.87 16 35.48

    附件2

“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盟 市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工业

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

和生活

减少

其中工业

和生活






呼和浩特市 14.3 2.738 13.1 2.5 8.4 8.7
包头市 10.38 3.51 9.57 3.2 7.8 8.8
呼伦贝尔市 16.64 3.69 15.2 3.4 8.7 7.9
兴安盟 5.7 1.6 5.6 1.6 1.8 0
通辽市 10.76 3.17 9.76 2.9 9.3 8.5
赤峰市 11 2.25 10 2.07 9.1 8
锡林郭勒盟 8.32 1.68 7.8 1.55 6.3 7.5
乌兰察布市 4.29 2.11 3.99 1.94 7 8.1
鄂尔多斯市 3.7 2.63 3.38 2.42 8.6 8
巴彦淖尔市 5.11 2.36 4.66 2.18 8.8 7.5
乌海市 0.9 0.8 0.892 0.75 8.9 6.2
阿拉善盟 0.99 0.91 0.91 0.85 8 6.6
合计 92.1 27.45 84.9 25.37 7.8 7.5

  备注:全区化学需氧量削减6.7%的总量控制目标为85.9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27.45万吨)。实际下达总量控制目标为84.9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25.37万吨),自治区预留1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支持自治区区内以及内蒙古临港产业园区、内蒙古化工产业园重点项目建设。

    附件3

“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盟 市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工业

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

和生活

减少

其中工业

和生活减少






呼和浩特市 0.48 0.34 0.41 0.305 14.6 10.3
包头市 1.085 0.99 0.897 0.890 17.3 10.1
呼伦贝尔市 0.7 0.49 0.59 0.44 15.7 10.2
兴安盟 0.29 0.155 0.25 0.155 13.8 0
通辽市 0.764 0.53 0.64 0.475 16.2 10.4
赤峰市 0.71 0.527 0.6 0.470 15.4 10.8
锡林郭勒盟 0.19 0.15 0.17 0.14 10.5 6.7
乌兰察布市 0.28 0.21 0.26 0.195 7.1 7.1
鄂尔多斯市 0.366 0.324 0.31 0.292 15.3 9.9
巴彦淖尔市 0.34 0.26 0.3 0.236 11.8 9.2
乌海市 0.13 0.126 0.11 0.114 15.4 9.5
阿拉善盟 0.09 0.09 0.083 0.082 8 8.9
合计 5.4 4.192 4.6 3.792 14.8 9.5

  备注:全区氨氮削减9.7%的总量控制目标为4.9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3.794万吨)。实际下达总量控制目标为4.6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3.792万吨),自治区预留0.3万吨,用于氨氮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支持自治区区内以及内蒙古临港产业园区、内蒙古化工产业园重点项目建设。

    附件4

“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盟 市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量

2015年比2010年

减少(%)

呼和浩特市 10.7 10 6.5
包头市 21.7 20.32 6.3
呼伦贝尔市 11.6 11 5.2
兴安盟 2 2 0
通辽市 12.8 12.3 3.85
赤峰市 15.2 13.9 8.55
锡林郭勒盟 9.3 8.7 5.9
乌兰察布市 8 7.56 5.67
鄂尔多斯市 23.4 21.4 8.5
巴彦淖尔市 8.1 7.65 5.6
乌海市 10 9.15 8.5
阿拉善盟 6.9 6.4 7.2
合计 139.7 130.4 6.4

  备注:全区二氧化硫削减3.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134.4万吨。实际下达总量控制目标为130.4万吨,自治区预留4万吨,用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支持自治区区内以及内蒙古临港产业园区、内蒙古化工产业园重点项目建设。

    附件5

“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盟 市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量

2015年比2010年

减少(%)

呼和浩特市 18.41 17 7.6
包头市 14.56 13.26 8.9
呼伦贝尔市 12.6 11.82 6.2
兴安盟 2.11 2.11 0
通辽市 13.16 12.3 6.5
赤峰市 8.52 7.82 8.2
锡林郭勒盟 9.51 9.07 4.6
乌兰察布市 10.64 10 6
鄂尔多斯市 22.27 20.4 8.4
巴彦淖尔市 6.35 5.8 8.7
乌海市 9.19 8.45 8.1
阿拉善盟 4.07 3.77 7.4
合计 131.4 121.8 7.3

  备注:全区氮氧化物削减5.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123.8万吨。实际下达总量控制目标为121.8万吨,自治区预留2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支持自治区区内以及内蒙古临港产业园区、内蒙古化工产业园重点项目建设。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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