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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0]119号
成文日期 2011-12-1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0]119号
成文日期 2011-12-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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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精神,为解决政府还贷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筹融资问题,明确自治区与盟市筹融资责任及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统贷分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贷分还”一级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资本金和借贷资金筹集办法。

  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车购税投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国债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燃油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专项资金、盟市地方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税费先征后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资本金筹集的最低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贷资金主要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其它基金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债券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贷”,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以第二条明确的资金来源作为项目资本金,以项目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的融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还”,是指将上述统贷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转贷给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其负责筹集资金按期偿还贷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偿还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统贷的建设资金转贷给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贷分还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所形成债务的偿还主体。

  (二)签订偿还协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所属财政部门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签订“统贷分还”三方协议。“统贷分还”协议文本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

  (三)按期还本付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使用贷款金额,按照“统贷分还”协议规定的还款计划、日期、金额、利率做好按时还本付息工作。

  第五条 “统贷分还”必须遵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贷款、分责偿还、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筹资与还贷责任制。

  第六条 一级公路建设“统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负债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科学核定公路建设举债规模。

  第七条 实施“统贷分还”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是列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且列入旗县通一级公路项目;

  (二)盟市已按本办法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出具了书面承诺函;

  (三)项目前期工作完备等。

  第八条 实施“统贷分还”项目建设资本金根据各盟市的财力状况、一级公路发展任务,按地区实行差别筹集政策。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的60%;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的4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的20%。

  第九条 “统贷分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提出“统贷分还”拟建公路计划。

  (二)出具承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拟“统贷分还”项目出具承诺函,承诺函要明确资本金筹集、到期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等有关内容。

  (三)项目批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各地区上报的拟“统贷分还”建设项目审核批复,对批准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签订协议。项目贷款经批准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所属的财政部门签订“统贷分还”三方协议。

  (五)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由各盟市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本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拨付其他建设资金。建设期内统贷资金只付息不还本,利息实行资本化。

  (六)还本付息。项目竣工后,各盟市按照已签订的“统贷分还”三方协议,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第十条 实施“统贷分还”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使用统贷资金建成的一级公路通行费收入、各盟市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盟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燃油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十一条 各盟市应按照《信贷合同》和已签订的“三方协议”之约定的转贷资金年度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将应负担的“统贷分还”项目贷款本息,按期汇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定账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办理归还贷款本息业务。对不按协议执行的盟市,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扣还。

  第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提前偿还“统贷分还”项目贷款本息。对一次性或分年度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盟市,自治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建项目法人,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节约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节余资金可直接抵减应偿还的债务。

  第十四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一级公路建设和收费还贷的管理,优化建设环境,提高还贷能力。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一级公路筹资建设和收费还贷的指导、监督,确保“统贷分还”项目顺利实施和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全区旗县通一级公路项目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0年以前建设的旗县通一级公路项目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从2010年起,自治区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全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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