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12〕41号 |
成文日期 | 2012-05-1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12〕41号 |
成文日期 | 2012-05-16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书(2012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已经取得的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的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切入点,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有效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对乳制品、肉类、食用油、粮食加工、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实行许可准入、原料供应、生产加工、产品检验、销售仓储、质量追溯等全链条监督检查和规范治理,确保大宗食品质量安全。
(三)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假羊肉”、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促进农畜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五)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六)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三、主要任务
按照“查隐患、抓反复、防反弹”的要求,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治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农药兽药残留、畜禽屠宰、调味品和餐具、食品包装材料等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食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二)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三)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农产品产地、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五)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六)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二)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四)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抓紧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地方立法,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联动制度规定。研究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加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八)积极推进食品产业发展。深入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稳步推进农产品认证,加强认证后监管。继续开展“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活动,推进我区乳业健康发展。因地制宜大力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园区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加工业的层次和水平。积极推进食品冷链运输和仓储,发展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启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整顿规范小餐饮。
(九)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五、工作进度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2年5月下旬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
(一)集中检查阶段(2012年5月下旬至9月底)
广泛开展动员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件查处阶段(2012年10月)
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对违法证据的采集并提供技术支持,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至12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漏洞,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长效机制。同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四)开展督查指导。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联系人:彭万臻
联系方式:(0471)4507176(传真) 138471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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