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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2〕69号
成文日期 2012-06-1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2〕69号
成文日期 2012-06-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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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就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9〕15号)和全区深化医改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区区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抓好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三方面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在完成三年医改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十二五”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国资委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县,自治区财政继续保留新农合每人每年增加20元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的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蒙医中医机构倾斜,落实蒙医中医机构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使用蒙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提高10%至15%的政策。鼓励使用蒙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救助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鼓励地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适时在全区推广。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研究和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制度的跟踪,及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足问题,确保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顺利运行。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自治区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在国家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完成自治区增补目录的调整,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蒙药执行甲类药品政策。(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推进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确保国家及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全部实现电子监管。对区内生产的国家及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抽验;生产环节重点对中标品种加大抽检批次,流通和使用环节重点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和使用进行监督抽验。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药品监管网络,保障各环节药品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自治区财政厅要督促各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开征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机构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区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公共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推进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推广健康保障小药箱入户工程。完成国家苏木乡镇卫生院蒙中医科建设任务。80%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蒙中医科,65%的嘎查村卫生室可以提供蒙中医药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按照医药卫生云计算信息服务体系规划,借助云计算数据中心,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药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苏木乡镇卫生院招收27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170名临床医学生、50名中医学生和50名蒙医学生,安排55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3个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22269人次。(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蒙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嘎查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完成苏木乡镇卫生院对空白嘎查村卫生室的流动服务项目。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鼓励各地制定补助政策,多种方式解决其养老问题。(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苏木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嘎查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探索县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以旗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由各地自主选择一些旗县(市、区)开展旗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试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旗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3.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制定自治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推进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工作。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利用自治区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6.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旗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旗县(市、区)重点办好1至2所旗县级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旗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旗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旗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40名旗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均达到30%。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妇女儿童中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牧区院前急救体系和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自治区级儿童专科医院和盟市、旗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盟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快试点地区卫生综合平台建设和急诊急救、信息传输通道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卫生人才科技创新体系和医药卫生信息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蒙医中医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制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我区医保和基本药物增补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牧区和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已与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区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盟市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于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自治区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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