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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4〕17号
成文日期 2014-03-0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4〕17号
成文日期 2014-03-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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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4年2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清理规范日常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完成。

  二、清理规范范围 

  全区各类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重点清理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三、清理规范原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对名称中含“担保”字样,但长期不开展任何担保业务的公司,敦促其更名或主动注销。

  (三)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四)对名称中含“担保”字样,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四、清理规范时间安排 

  集中清理规范工作从2014年2月开始,至2014年9月底结束。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自治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各盟市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实施全面的清理规范。

  (一)自治区领导小组负责调取全区范围内登记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盟市负责调取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底数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清理规范名单(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

  (二)各盟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面排查,逐户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会计报表、业务合同、银行账目往来,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排查情况,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更换名称、更换经营范围、停止营业等处理意见,并将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底完成)。

  (三)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盟市报送的排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综合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自治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

  (四)各盟市根据自治区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2014年8月15日前完成)。

  (五)自治区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

  (六)自治区领导小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2014年9月底完成)。

  五、清理规范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盟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案件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二)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和汇总各部门及盟市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

  (三)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依照自治区领导小组的意见,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公司名称,依职能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予以查处。

  (四)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资金进行监测,配合做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取缔和查处工作。

  (五)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清理处置程序和处理意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把关,提出建议。

  (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清理规范相关配合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盟市要从维护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工作不留死角,扎实有效。

  (二)各盟市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

  (三)清理规范期间,工商部门对新注册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规范的名称和主营业务办理工商登记。自治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有关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事宜,可与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卜春燕、燕晓茹

 2014年3月3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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