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直属机构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4〕82号 |
成文日期 | 2014-07-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直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4〕82号 |
成文日期 | 2014-07-2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挂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2.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3.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审核及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4.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
5.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审核,工作由自治区出版协会承担。
6.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审核,工作由自治区报业协会和期刊协会承担。
7.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8.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职责。
9.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节目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职责下放旗县级广电行政部门。
9.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旗县级广电行政部门。
(三)新增的职责。
1.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其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
2.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
3.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
4.盟市、旗县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
5.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
6.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
7.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8.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9.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0.改变连续性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规划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繁荣发展。
3.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4.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5.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6.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家授权的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7.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8.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政策、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定全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区新闻记者证的管理。
(六)负责全区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监管。负责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区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区“扫黄打非”执法工作和重大案件及非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传播活动的查处,承担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对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处。
研究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改革办公室)。
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和“走出去”工作。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及版权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处。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宣传处。
承担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播出。
(六)新闻报刊处。
承担全区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国内报刊社、通讯社设在我区分社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区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七)电影电视剧处。
承担全区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电影、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影、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工作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进行审查。
(八)出版管理处(数字出版处)。
承担全区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区内重大出版工作,组织实施区内全民阅读活动,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民族典籍整理出版规划相关工作。承担全区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九)印刷发行处。
承担全区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其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承办全区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刷的审批工作,承办只读类光盘投产验收工作。组织查处、纠正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印制。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全区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十)传媒机构管理处。
拟定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发展规划,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盟市、旗县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和管理。管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和接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承担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和宣传。
(十二)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拟订全区“扫黄打非”相关政策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区“扫黄打非”执法工作和重大案件及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查处。承担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版权管理处。
拟订全区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本级政府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全区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四)科技处。
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及印刷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和应急广播建设。承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十五)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七)安全运行管理处(保卫处)。
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局属各广播电视发射台、卫星地球站的安全播出以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83名。其中:局长(兼自治区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自治区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厅级)、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0名(1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21副)。
五、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全区影视动漫节目、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核。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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