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减灾救灾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14〕44号 |
成文日期 | 2014-08-0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灾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14〕44号 |
成文日期 | 2014-08-08 |
2014年8月3日,云南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向云南省委、政府发去慰问电并向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部分企业和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捐赠活动,全力支援云南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支援地震灾区救灾和捐赠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赴灾区人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近期原则上不得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自治区将统一作出安排。
二、合理规范社会捐赠活动
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建议以捐赠资金为主,用于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各地区可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但仅限于通过各级民政部门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各地慈善总会发往灾区,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捐赠的,要转交上述单位。各接收单位要及时公布接收捐赠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及时将捐赠资金汇往灾区,并将捐赠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由捐赠地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与灾区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协调后,统一安排接收并有序组织运往灾区。未经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
三、及时劝阻非紧急救援人员赴灾区
目前,地震灾区尚处于紧张救援阶段,交通、通信、住宿条件不便,加之余震不断,非专业救援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及游客尽量不要自行前往灾区,以免加重灾区负担。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解释说明,以实际行动支持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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