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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字〔2014〕215号
成文日期 2014-09-1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字〔2014〕215号
成文日期 2014-09-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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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各级红十字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长期募捐救助活动。该活动自2006年开展以来,募捐资金逐年增加。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资金广泛开展了自然灾害救助、特困群众和困难学生救助、“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光明行”等活动,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为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调整等原因,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博爱一日捐”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影响了募捐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切实组织好2014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形成长效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博爱一日捐”活动取得实效 

  我区经济欠发达,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困难群众人道需求大,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筹集善款,开展广泛的人道救助活动,既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强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践行党的宗旨、增强群众观念、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好“博爱一日捐”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汇集各方资源,帮助解决群众特殊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营造平等友爱、融洽的人际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分管领导亲自抓,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博爱一日捐”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责任感。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献爱心,带头捐善款,以实际行动为民排忧解难,努力改善困难群众生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广泛宣传动员,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博爱一日捐”宣传活动,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现代公益理念,褒扬爱心奉献行为,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使“博爱一日捐”活动成为我区社会公益品牌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亮点。各级红十字组织要在畅通募捐救助渠道,全心全意为捐献者服务,满腔热情做好人道救助工作的同时,深入困难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爱心捐赠及时送到困难群众当中,帮助困难群众摆脱困境,切实做到让捐赠人满意,受助人受益。2014年年底前,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博爱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各地区要适时对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助,把善款用好,好事办好,使善款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要完善内部自律规范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款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让捐赠者放心、让社会公众放心、让受助者满意。要坚持捐款年度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同级红十字会捐款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四、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募捐任务 

  (一)2014年“博爱一日捐”活动从2014年9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募捐任务。 

  (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捐款可直接转账或将现金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联系人:胡志行、孟昭卉,联系电话:4501210、4501204,开户名: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世纪六路支行,账号:150832650327),各盟市、旗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将捐款交至当地红十字会。 

  (三)为加强“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针对性和透明度,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捐款时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捐助公益项目,在捐款时填写“博爱一日捐”活动善款用途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并报自治区红十字会。

  附件:2014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善款用途征求意见表 

 

  201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2014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善款用途征求意见表.doc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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