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7〕139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7〕139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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