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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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内政发〔2023〕21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为解决当前全区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不清、衔接不畅、工
作低效、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
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权自治区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在
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
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 1
年(从决定印发之日起计)。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林草行政处罚权
包括:森林案件,草原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
湿地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案件,其中,草原案件、自然保护地、
湿地案件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共同执法。地方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防沙治沙法律法
规案件,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案件,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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