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55号
成文日期 2010-06-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55号
成文日期 2010-06-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6-12 13:25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居住状况,减轻贫困残疾人建房负担,扩大受益残疾人覆盖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关系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关爱和扶助的特殊群体,尤其在居住条件方面,和健全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中央和自治区历来重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2004年以来,实施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投入资金3527.85万元,为我区8375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新建或改造房屋。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改善了我区残疾人的居住条件。但是,改造建设的速度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在城镇和农村牧区,还有大量的贫困残疾人处于无房或危房状况,居住状况堪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要统筹考虑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特殊困难,优先予以安排。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工作。决定抓住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利时机,将残疾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进。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从当地经济社会实际出发,分年度实施,结合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科学合理编制建设方案。通过规划协调整合资源,加强相关政策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帮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方便生活的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三)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凡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各项政策补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并使残疾人享受到最高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残疾人,在最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严格按照条件确定补贴对象,并实行公示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项目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认真接受监督。

二、工作措施

(一)优先安排城市贫困残疾人享受廉租住房

根据自治区2009—2011年廉租房建设规划,将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收入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过程中,给予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特殊照顾,可以优先选择适合残疾人出行生活的楼层。在针对残疾人家庭的廉租住房设计方案中应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

对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要按照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全额发放;对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上浮10%的标准全额发放,确保其可以在市场上租到一定标准的住房。由旗县(市、区)残联进行入户摸底调查,提出具体人员名单,由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在林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程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的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程中,凡是符合条件的林区、垦区残疾人家庭均可享受到补贴政策,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鉴于残疾人自筹资金相对困难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统一政策对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对于林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残疾人家庭,国家户均补贴1.5万元,自治区户均补贴1万元;对于垦区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残疾人家庭,国家户均补贴0.9万元,自治区户均补贴0.6万元。具体补贴名单由旗县(市、区)残联提供,由建设部门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列为补贴对象。

(三)尽快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我区需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户数和自治区残联专项补贴资金的数额,由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残疾人危房改造安排意见。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要求,增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的比例。

各盟市建设部门会同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对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和无房户进行详细摸底调查。每年由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各盟市上报计划确定改造户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残联和建设部门分别下拨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对确定的改造对象进行补贴。两个项目的资金可以统筹使用,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补贴标准。

三、组织协调

(一)不断完善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机制

由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尽快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残联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详尽的实施办法,抓好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重点民生工程进行管理,协调落实好有关政策。建设部门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纳入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对于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无障碍要求审核和建设保障性住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个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做好对住房困难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并落实好彩票公益金的补贴。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危房改造和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提出落实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议,协调落实政府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切实保障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的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各个项目的资金投入,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补贴,整合各方面资金,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切实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积极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氛围

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各界对项目的积极参与,倡导助残扶残的新风尚,扩大社会影响。宣传保障性住房建设给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带来的新变化,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