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02-03-1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02-03-1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促进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在2002年3月底前提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计划。已经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力争尽早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至今仍未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地区,应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政策,并同时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和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力争年内进入实施发放阶段。各地在工作计划中,应提出职工住房补贴年度发放总额和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落实情况。各地要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以迎接今年二季度开始进行的全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大检查。
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住房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逾期贷款和违规贷款的各项政策。各盟市、旗县要高度重视住房资金项目贷款与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要责成专人,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清理回收。对于违规挪用住房资金的务于2002年6月底前收回;对于逾期尚未收回的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务于2002年年底前收回。
三、加大对房改工作的督查力度。从2002年第二季度开始,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房委会、财政厅等部门将按照《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1〕314号)要求,对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住房资金清理回收以及住房管理机构依法规范管 理等房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抓紧工作,争取以良好的成绩迎接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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