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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电〔2009〕4号
成文日期 2009-09-1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电〔2009〕4号
成文日期 2009-09-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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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见内政办发〔2009〕4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国办发〔2009〕34号文件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地区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等各种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启“绿色通道”。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办理进度;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工程无障碍实施、无负担运行。

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二)全国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三)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中小学建设项目。

(五)境内外捐资并符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四、减免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2.水资源费。

    3.排污费。

    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含供热入网增容费)。

(二)重申已明令取消和停止收取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1.环境影响审批费。

    2.绿化押金。

    3.文物管理费。

    4.规划管理费。

    5.消防管理费。

    6.勘丈费。

    7.供电贴费(含电增容费、线路补贴费)。

    8.危旧校舍拆迁,免收拆迁管理费。

(三)收费项目的优惠

    1.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但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3.校舍抗震鉴定检测费,优惠30%。

    4.工程勘测设计费:新建工程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加固改造工程按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50%收取;勘察收费按该工程设计费标准的50%收取。

    5.建设工程监理费,保本微利。

    6.城市规划设计费,保本微利。

    7.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保本微利。

    8.防雷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减半收取。

    1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优惠30%。

    11.免收城市施工占道费。

五、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六、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学校在建设中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盟市、旗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七、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八、凡盟市、旗县自行出台的工程建设收费,一律免收。

九、各盟市、旗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其他教育投资项目建设。

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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