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4〕426号 |
成文日期 | 2004-12-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4〕426号 |
成文日期 | 2004-12-1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气象 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本部 门、本单位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 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 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及时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以及依法划定的当地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报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规划、建设的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实施保护。
三、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报批。其中,迁移国家基本站、基准站,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其他探测站须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迁建的,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1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审批任何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