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5〕142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2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5〕142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24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规定为切入点,以淘汰含氢氯氟烃和甲基溴的第一阶段履约任务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履约长效管理机制为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政策、法规,确保履约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和公众对淘汰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的认识,继续加强地方政府履约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如期实现阶段性履约目标。到2015年底前将氢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在2013年冻结水平的基础上削减10%,到2040年全面完成淘汰;从2015年起,淘汰除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以保证可持续履约。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机制。
(二)加强能力建设。以氢氯氟烃和甲基溴为重点,每年开展全区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摸底调查,及时更新消耗臭氧层物质数据库,建立氢氯氟烃和甲基溴等物质的数据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三)完善政策措施。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的维修、回收、再生利用、报废和销毁等的备案制度;制定和建立氢氯氟烃使用、销售备案制度及信息数据收集和报送制度;制定制冷领域减少新增氢氯氟烃制冷剂使用的相关政策。
(四)严格项目准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审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是氢氯氟烃)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从源头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日常管控。严格控制销售、使用氢氯氟烃和甲基溴,企业销售、使用氢氯氟烃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报废和销毁实行备案制度和分级管理。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氢氯氟烃、甲基溴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及相关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企业。
(七)大力推广替代技术。宣传和倡导企业采用氢氯氟烃、甲基溴替代技术和产品,加速氢氯氟烃、甲基溴稳定淘汰。
(八)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博等媒体宣传臭氧层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臭氧层意识,引导企业和公众履行自身社会责任,主动参与保护臭氧层行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部门间的协调与协同机制,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履约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工作事项,提高履约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当中。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附件: 自治区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自治区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
淘汰能力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常军政 自治区副主席
副召集人:王军朴 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成 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苏海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张树德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赵 兵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葛 勇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王 龙 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和平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翟友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利 军 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
高英杰 自治区质监局副巡视员
黄 勇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杨良勇 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保厅厅长王军朴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王龙兼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今后,除自治区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自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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