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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0〕93号
成文日期 2010-05-0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0〕93号
成文日期 2010-05-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
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0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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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广电局  内蒙古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为进一步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平等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区残疾人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残疾人文化事业是整个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在新的历史阶段,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方面精神需要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残疾人各类文化活动,对于展示残疾人的特殊艺术才华,提高残疾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平等参与和共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文化事业纳入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和残疾人的特点,制定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为核心,体现时代精神,突出残疾人特点和地方特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统筹协调,认真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把促进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的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残疾人文化事业加快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宣传工作,以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增强尊重、关心、爱护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

二、广泛开展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各类文化活动

(一)各级残联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好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文艺汇演、调演。要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的原则,对残疾人参加文化活动进行具体指导,提供免费服务。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的组织、指导、协调、示范作用,帮助残疾人参与适合自身特色的各项活动。要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龙头,重点组织好图书、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戏剧、音乐、舞蹈等各类残疾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全面繁荣发展我区残疾人文艺作品创作。积极组织残疾人文化类作品参加各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评奖,扩大社会影响。

(二)各级残联和文化等部门要结合“文化扶贫”、“文化助残”活动,在苏木乡镇、社区开展“文化进社区”、“文化进乡村”试点,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向残疾人协会送书(盲人有声读物)、送文化产品,为基层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

(三)发展各类残疾人群众文化事业,繁荣残疾人县域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广场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家庭文化等各类社会文化活动,不断丰富文化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残疾人对各类文化活动的参与率。以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文体、科教、法律、卫生“六进社区”活动为载体,丰富基层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加强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充分利用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对外交流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我区与区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把更多更好的内蒙古残疾人文化艺术作品、文化产品和舞台艺术推向区外、国(境)外;有计划地组织残疾人艺术团体到区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访问、演出,扩大我区精品文艺作品的国际影响。积极邀请国内外残疾人艺术表演团体来自治区演出。

三、切实强化残疾人文化队伍建设

(一)要重视对残疾人优秀文化人才的培养选拔,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文艺汇演、调演,书法、绘画、摄影、征文比赛等),大力发现、选拔、培养残疾人作家、艺术家、主持人、导演、制作人、演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努力造就一批优秀的残疾人文化专业骨干、拔尖人才,鼓励特教学校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充分发挥各类残疾人人才在文化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各类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和人才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各级残联、文化部门要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免费举办残疾人声乐、器乐、舞蹈、绘画、书法、摄影等培训班,提高残疾人业余文艺爱好者的素质和艺术水平;通过举办各类残疾人艺术家的作品展和交流活动,发现和培养优秀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

(三)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文化站(中心)点工作人员是基层残疾人文化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加强从事残疾人文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以调动残疾人文化工作者和文化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基层残疾人文化事业。重视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发挥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的作用。

四、加快残疾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等)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配置无障碍设施,提供特殊服务。盟市以上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机场、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二)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专门活动场所,丰富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向残疾人传播科技信息,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科技、文化、技能培训。旗县级以上图书馆开设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开展盲文读物借阅工作。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吸纳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及领域。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残疾人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经营运作、融资、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同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四)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残疾人艺术院团等残疾人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用残疾人文化事业资源带动残疾人文化产业和企业文化发展。

(五)对投资兴办残疾人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尽快办理。

五、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

(一)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文化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由残疾人创作的和反映残疾人题材的各类文化书籍,支持体现残疾人特色、民族特色、地区特色且具有相当水准的重点文化项目。

(二)对图书馆内部设置的和各地残联开辟的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的图书、设备购置费,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三)各级财政在核定残联、文化事业单位文化经费时,应考虑人才培养因素,增加残疾人文化人才开发投入。

六、认真实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以及其他电影企业出版的反映残疾人题材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文化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书画院等单位举办残疾人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的营业税。

(二)对于自收自支的残疾人文化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建设专门的残疾人有声读物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影剧院、体育训练基地、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残疾人制作的作品出版,要给予适当优惠。

七、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文化事业的捐助,并纳入捐助较大的公益性捐助范围。

(二)对捐助额较大的捐助者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对协助捐助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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